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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钥匙并不等于房屋验收合格达到交付条件

领取钥匙并不等于房屋验收合格达到交付条件

作者: 迈赛夫 | 来源:发表于2021-02-21 15:05 被阅读0次

    领取钥匙并不等于房屋验收合格达到交付条件

    2013年9月11日,王某与被告房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其购买被告开发的房屋一套,总价款为869380元。合同第八条规定,被告应于2013年12月30日将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合同第九条规定出卖人逾期交房的,应向买受人按日支付房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支付了全部购房款,被告没有按合同约定及时交付房产。原告为维护合法利益,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房产公司辩称:在原告领取房屋钥匙前,涉案工程已施工完毕,供水、供电等配套设施业已全部安装完毕能正常使用、道路畅通、电梯调试完毕并投入使用、电水、店铺设到户,已具备交付条件。2014年11月8日,原告在明知涉案房屋情况的基础上领取了房屋钥匙,同意接受房屋并实际占有、使用、收益,应视为原告同意变更约定的交付条件,诉争的商品房已于2014年11月8日转移占有,应视为已经交付使用。不同意原告主张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请求。

    经法院查明,涉诉商品房验收合格的时间为2014年12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商品房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这是我国法律对商品房交付使用的强制性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标准是五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上的签章。

    关于被告是否逾期交房问题,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是2013年12月30日前,但被告未能在该期限内交房。原告虽在2014年11月8日领取了商品房的钥匙,但因该商品房尚未验收合格,不符合交房条件,领取钥匙并不证明被告已将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原告。本案中,该商品房验收合格时间是2014年12月2日,原告虽在此之前已经领取商品房钥匙,但交房时间应以该验收合格时间为准。据此计算,被告逾期交房338天,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金。

    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阿致刚律师提示:

    为避免出现房屋质量问题,在此提醒广大业主,收房时应该积极争取,要求先验房、后办理手续。业主没验房千万不要拿钥匙,拿钥匙后,如出现质量问题和开发商、承建方交涉十分困难。在交付以前,业主有权先验收房屋,即与开发商、物业共同验房后再领取钥匙。如果发现有质量问题,开发商应限期维修,由此导致业主逾期入住的,开发商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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