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文网首页
(2013, 2014)夏某诉攀枝花市第三人民医院侵权责任纠纷,

(2013, 2014)夏某诉攀枝花市第三人民医院侵权责任纠纷,

作者: 判决中的精神卫生法 | 来源:发表于2017-03-25 00:19 被阅读0次

    案号

    (2013)仁和民初字第1260号、(2014)攀民终字第218号

    关键词

    直接适用、诉讼主体资格

    案件简述

    本案原告夏某诉称自己于2013年10月15日在被告攀枝花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期间扭伤腰,但被告称自己为精神病医院,不治疗其他疾病为由拒绝为原告治疗。原告认为被告的拒绝延误了治疗时机,因此自己“不能完全恢复”。原告向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1、赔偿误工费7800元及精神抚慰金1万元;2、被告书面形式向原告赔礼道歉,并保证不再发生此类事件;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出庭,但提交了答辩状,对原告主张予以驳斥。其中第4点辩称:“ 原告系精神病人,进行起诉是否有效?”

    受理法院审查了相关证据,确认以下事实: 原告于2013年4月10日入被告医院睡眠科治疗。现原告自述其于2013年10月15日在被告医院下属的精神卫生中心下楼梯时不小心将腰扭伤,并认为被告作为医院拒绝为治疗腰扭伤,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诉讼至本院。受理法院认为“ 原告没有举证证实被告拒绝为其治疗腰扭伤,也没有举证证实其在攀钢集团总医院治疗的‘腰部软组织挫伤’与被告存在因果关系”,因此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同时,针对被告关于原告诉讼主体的答辩,受理法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八十二条:精神障碍患者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认为行政机关、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患者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原告虽为精神残疾人,但可以提起诉讼,主体适格。”

    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1日驳回了上诉。

    判决中的《精神卫生法》

    根据“裁判文书网”的检索,此案为第一例明确依据《精神卫生法》第八十二条,在未对精神障碍人士诉讼行为能力进行专门审查或鉴定的情况下,认可其诉讼资格的案件。受理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实质审理,并因证据问题驳回诉讼请求,而非因为“精神残疾”的身份而否定诉讼主体资格,在司法裁判中激活了《精神卫生法》所规定的诉讼权利。

    相关文章

      网友评论

          本文标题:(2013, 2014)夏某诉攀枝花市第三人民医院侵权责任纠纷,

          本文链接:https://www.haomeiwen.com/subject/mumqott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