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桩案子,评论一个法官。具说有一企业老板被A县招商建企业,该县银行为其贷款,需该企业找个担保公司,于是该企业就找到了该县银行的上级主管部门的一位办事人,该人又领着该企业老板找到了B县区的财政部门主管本县区投资担保公司的人,一同向投资担保公司介绍到A县投资建企业的的老板。
于是这个银行、投资担保公司对到A县投资建企业的老板的全部资产进行了全面考核,最后确定银行为其贷款 ,担保公司的为其担保。但是在签合同时,这个担保公司老板对两位引见人说二位,请你们也签上字吧,结果两位介绍人也没考虑太多,也签上了字。
事后,该企业没能及时还款,这个担保公司连同这两个介绍人和企业老板一起起了诉。到法官执行时,企业老板答应卖企业还款,但企业迟迟卖不了,执行法官就先是扣划了其中一个介绍人对方的银行存款和另一个介绍人的工资,之后又扣划了另个介绍的工资,至今已连续扣划近二年了,而欠银行贷款的企业老板确丝毫无损。
根据担保法,执行法官的做法是不符合程序的,所以这法官定有猫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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