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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火庙·法律伴我成长 - 法律篇

邵火庙·法律伴我成长 - 法律篇

作者: 穆槿穆 | 来源:发表于2018-11-26 12:00 被阅读0次

小朋友们,下午好!……(介绍)

        我们这次活动是“送法进校园”,主题叫做“法律伴我成长”。其中的“法律”是社会生活中人人都要遵守的具有强制性的规则,法律规定人们在日常生活和各种特定条件下能够做什么、必须做什么或禁止做什么;“法律伴我成长”涉及到我们的《民法总则》第十三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此次活动希望我们的小朋友能了解法律,遵守法律,知道法律可以保护我们。

        内容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要把法条用白话讲)

一、宪法

第五条 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ps:以法律治理来国家,所以我们学习法律很重要)

第五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ps:我们所有人都要遵守法律)

第十四条 第二款国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ps:像悯农这首诗讲的一样,节约不浪费)

第十九条 第五款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ps:不仅自己讲普通话,还要身边的人也讲普通话)

第二十一条 第二款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增强人民体质。

(ps:为了“国家”为了自己身体健康,要好好上体育课,妈妈的广场舞也要支持)

第二十二条 第二款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

(ps:去旅游的时候不要乱刻乱画,还要带走生活垃圾)

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ps:爱护地球,它是我们人类赖以生存的家园)

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

(ps:所以我们有3·12植树节)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ps:我们的爸爸妈妈是中国人,我们出生在中国也生活在中国,我们都是中国公民)

第四款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ps:我们有权利也有义务,就像我们小的时候有被父母抚养的权利,当我们长大的时候也有赡养父母的义务。)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ps:我们有信仰佛教或者基督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任何宗教的自由。另注意区分邪教和迷信)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ps:所以我们有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ps:必须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第四十九条 第四款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ps:如果受到虐待或家庭暴力怎么办?可以先向街道办或居委会反映情况,与以调解。对屡教不改的,要保留好证据,有伤情的要医院出诊断证明,去当地派出所报案。用法律维护自己的人身权利)

第一百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

第一百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

第一百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是北京。

二、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

第二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三十条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第三十六条 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三十七条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

第三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第五章 司法保护

第五十八条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制定本法。

第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

(一)旷课、夜不归宿;

(二)携带管制刀具;

(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四)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五)偷窃、故意毁坏财物;

(六)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

第十六条 中小学生旷课的,学校应当及时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

未成年人擅自外出夜不归宿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其所在的寄宿制学校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收留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或者在二十四小时内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或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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