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羞于说自己是学法的,看法律尤其是刑法发展的历史,深感天地不仁,以万物为刍狗,我等法律狗却汲汲营营于房子孩子车子,想必推动法制史发展的那些人类群星不至于此。一夜之间,昆山案引起的舆论热度可谓甚嚣尘上,都说学刑法的有三恨,第一恨就是正当防卫的适用过于严苛,有悖于公众的道德常识。
一方面,“正当防卫缘起于人类的防卫本能,渊源于私力复仇”,作为大陆法系的中国历史上也有“诸夜无故入人家,笞四十,主人登时杀者,勿论。”——《唐律疏议》,但在翻看过往案例时,却看到司法实践本着“凡事皆有度,过犹不及。”的做法严格限制正当防卫的适用,让我等法学入门者频频发问,究竟防卫标准是否要按照数学物理化学抑或生物学角度精心演算后,得出一套适用公式方可使用?
另一方面,对于平等保护当事人生命财产利益的法律天平,从来就受到道德伦理的重重拷问,究竟天理、国法、人情孰轻孰重?诚然,“邪不压正”是主流价值观,但“以恶制恶”就不会引起社会治安案件的频发?毕竟正当防卫从结果角度看,等同于“合法地杀人”
昆山案启示:正当防卫源于本能,用前请练好绝世武功正义女神虽带着眼罩,却并非“眼不见为净”,心里门儿清,普通法系的代表国家英国美国从上世纪初起就有强有力的结案陈词支持了公民的防卫权:“绝不会有法律要求在家里被侵扰的人撤退。如果在那里被侵扰,他应该坚守阵地,抵抗袭击,没有义务从自己的家里逃到田野和公路上去。”这一判词有力地阐释了《不退让法》和《城堡法》中对于公民自卫权的适用情形。但在对比了2011年北京发生的张福林案之后,还是为昆山案中夺刀追杀黑道大哥的白衣男子捏把汗,有同道师兄分析对比说,在近年有关正当防卫的案例中,凡是打斗过程中有“持刀”行为的,结果都不会判正当防卫……
没有放宽防卫标准的适合土壤,公民生命权要一而再再而三遭受不法侵害,之后才能谈保护?还是将法益保护手段让诸公民自身,需要练好特警才能操作的夺刀擒拿并不伤性命专业技能,再考证上岗允许本人“正当防卫”?为何不重视正当防卫对社会良好秩序的正面作用,有预防犯罪的功能?毕竟,处在正当防卫的两个当事人,都是生命。
参考自: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我们应当如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http://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8882.html
在中国,正当防卫为什么这么难:https://www.huxiu.com/article/260084.html
知乎:如何看待昆山震川路龙哥砍人被反杀事件?被砍男子行为算正当防卫吗?
https://www.zhihu.com/question/292359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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