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无授权不可为,法不禁止即自由。”学习法律之人都熟悉这句法谚,前一句针对国家公权力的行使,后一句则针对公民权利的保护。从企业和个人操作实践看,只有实现了公权力的“法无授权即禁止”,才能更好地实现私权利的“法无禁止即自由”。
从2014年2月,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上强调,要进一步简政放权。政府管得过多,直接干预微观经济活动,不仅影响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增加交易成本。政府要公布审批目录清单,清单以外,一律不得实施行政审批,更不得违规新设审批事项。转变政府职能,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社会的关系,才能激发市场活力,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
国务院2020年1月1日施行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在立法层级上属于行政法规,而“营商环境”首次以法律概念的形式出现。《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总则第三条规定了如何优化营商环境的总体方向:
“国家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着力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发展动力”
在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指引下,北京于2020年4月28日施行《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深圳市出台包含210项具体改革措施的《2020年优化营商环境改革重点任务清单》,广州市对标国际先进水平出台“全面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
而在上海,2020年新年伊始,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暨投资促进大会部署了上海营商环境改革3.0版方案和加强投资促进32条举措;1月11日,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市司法局、市政府办公厅、市经信委、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起草形成的《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发布并公开征求意见;2月19日,中共上海市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上海市全面深化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建设实施方案》(沪委办[2020]1号),进一步推出优化营商环境的36项措施;3月18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以下简称为“《草案》”)进行了审议,并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2020年4月10日,《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由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并立即施行。从立法层级上看,《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属于地方性法规,可见,中共上海市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把优化营商环境作为全市工作重中之重。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基本沿用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体例结构,分八章,共计八十条,从“市场环境”,“政务服务”,“公共服务”,“监管执法”,“法治保障”,“法律责任”等几方面做出了具体的细化规定。部分行政管理层面常出现的,如“一网通办”,“放管服”,“一表申请、一窗领取”,“自助办、网上办、一次办”等热词,在此次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也以法律概念的形式出现,相比以往的地方性法规中较少见,很接地气,体现立法者的与时俱进和创新。
笔者对《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做了初步文本筛选,条例全文中,政府 “应当”出现107次,政府“不得”出现26次,前者明确的是承诺和责任,而后者是从制度层面对自身权力的约束和禁止,针对的市场主体在实务中碰到的问题和难点,“法有禁止不可为” 划出了优化营商环境红线和底线,难得是为政者的这份决心和勇气。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应当由市场主体依法自主决策的定价、内部治理、经营模式等事项,不得对市场主体实施任何形式的摊派,不得非法实施行政强制或者侵犯市场主体及其经营者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特定领域外,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不得作为企业登记的前置条件。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市场主体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已在线收取规范化电子材料的,不得要求申请人再提供纸质材料。
等等
营商环境是软环境,狭义讲,是企业按照当地法规政策在开设、经营、贸易、纳税、执行合约、注销等方面办理相关手续,所需要的时间、环节和成本等。广义讲,不仅包括企业从开办、营运到结束全过程各环节的各种影响因素和条件的总和,而且包括市场准入、要素流动、投融资制度、经贸制度、政务环境、法治环境、生活环境、文化氛围等方方面面制度法规的影响。
随着国务院和各地方相继出台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章,希望后续能继续推动一批改革举措,加快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
从一名普通的企业法务角度,“水深则鱼悦,城强则贾兴”,优化营商环境就是解放生产力、不断提高我国竞争力,为未来构建中国特色营商评价体系打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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