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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地专题】优惠原产地进口申报指南——特殊填制要求

【原产地专题】优惠原产地进口申报指南——特殊填制要求

作者: 秋叶123 | 来源:发表于2021-03-07 07:39 被阅读0次

    自由贸易协定(Free Trade Agreement)。是两国或多国间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契约,目的在于促进经济一体化,其目标之一是消除贸易壁垒,允许产品与服务在国家间自由流动。这里所指的贸易壁垒可能是关税,也可能是繁杂的规则等等。

    Step1 符合原产地标准

    完全获得

    完全使用本国原料、零部件且完全在本国领土内生产、制造的产品

    实质性改标标准

    全部或部分使用了进口原材料制成的产品。

    ●税则归类改变:最终制成品的税则归类编码与其所使用的原材料的税则归类编码相比发生了改变。

    ●增值百分比标准:也称为从加百分比标准,按照最终货物所含的进口材料价值与该最终货物价值之间的比例关系来确定货物的原产地。

    ●加工工序标准:根据加工工序清单以对产品进行了符合要求的加工工序的生产地作为产品的原产地。

    累计标准

    在确定产品的原产地资格时,把该产品生产过程中涉及的若干个国家(地区)视为一个统一的经济区域,在该经济区域内对货物进行生产加工时产生的所有价值可视为原产成分进行累计。

    微量条款

    又称为容忍规则。

    允许最终产品中含有一小部分非原产材料而不致影响产品的原产资格。

    Step 2 符合直接运输规则

    受惠国的原产品须从该受惠国直接运至进口给惠国。受惠国的出口商品必须把取得优惠资格的商品直接运到给惠国,而不得在中途转卖或进行实质性的加工。

    但由于地理上的原因或运输上的困难,在出口商品发货时,给惠国已得知其最终目的地为该给惠国的情况下,可以通过第三国境转运,但是商品在过境时必须置于过境国海关的监督之下,不得进入第三国市场。

    海关总署2015年第57号

    《关于优惠贸易协定项下符合“直接运输”单证事宜的公告》

    一、对空运或海运进口货物,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企业、民用航空运输企业、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及其委托代理人出具的单份运输单证。该运输单证应在同一页上载明始发地为进口货物的原产国(地区)境内,且目的地为中国境内;原产于内陆国家(地区)的海运进口货物,始发地可为其海运始发地。

    二、对已实现原产地电子数据交换的《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等协定项下集装箱运输货物,也可提交能够证明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集装箱箱号、封志号未发生变动的全程运输单证。

    Step 3 准备单证

    原产地证书注意点

    全程运输单证

    原产地裁定

    Step 4 通关申报

    海关总署2016年第51号

    《关于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

    一般填制要求

    1、办理海关申报手续时,只能使用原产地证书申请享受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以下统称“优惠税率”)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货物(“无原产地声明模式”),应在报关单“随附单证栏”的“随附单证代码栏”填写“Y”,在“随附单证编号栏”填写“<优惠贸易协定代码>”和“原产地证书编号”。

    “无原产地声明模式”优惠贸易协定项下

    报关单随附单证栏填写示例

    凭编号为EB14CA12345的原产地证书进出口ECFA项下货物,应在报关单随附单证栏的随附单证代码栏填写“Y”,随附单证编号栏填写“<14>EB14CA12345”。

    2、可以使用原产地证书或者原产地声明申请享受优惠税率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货物(“有原产地声明模式”),应在报关单“随附单证栏”的“随附单证代码栏”填写“Y”,在“随附单证编号栏”填写“<优惠贸易协定代码>”、“C”(凭原产地证书申报)或“D”(凭原产地声明申报),以及“原产地证书编号(或者原产地声明序列号)”。

    “有原产地声明模式”优惠贸易协定项下

    报关单随附单证栏填写示例

    一、凭编号为12345678的原产地证书进出口中国-瑞士自贸协定项下货物,应在报关单随附单证栏的随附单证代码栏填写“Y”,随附单证编号栏填写“<17>C12345678”。

    二、凭序列号为00345201501010000000Abc的原产地声明进出口中国-瑞士自贸协定项下货物,应在报关单随附单证栏的随附单证代码栏填写“Y”,随附单证编号栏填写“<17>D00345201501010000000Abc”。

    3、在“单证对应关系表”中应当填写报关单上的申报商品项与原产地证书(原产地声明)上的商品项之间的对应关系。报关单上的商品序号与原产地证书(原产地声明)上的项目编号应当一一对应,不要求顺序对应。享受和不享受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以下统称“优惠税率”)的同一批次进口货物可以在同一张报关单中申报。不享受优惠税率的货物序号不填写在“单证对应关系表”中。

    栏填写示例

    “单证对应关系表”填写示例

    例如:报关单第1、3、4、5、8、9、10项为享受某优惠贸易协定项下优惠税率的商品,且其分别对应原产地证书(或者原产地声明)第3、1、4、5、6、7、8项,则“单证对应关系表”应填写为:

    报关单商品项号对应原产地证书(或者原产地声明)项号

    13

    31

    44

    55

    86

    97

    108

    特殊填制要求

    1、已通过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实现电子联网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货物报关单,按照本公告第一条(一)款的要求填制;

    2、未实现电子联网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货物报关单,应在“随附单证栏”的“随附单证代码栏”填写“Y”,在“随附单证编号栏”填写“<优惠贸易协定代码>”和“原产地证据文件备案号”。

    “原产地证据文件备案号”为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物人或者其代理人录入原产地证据文件电子信息后,系统自动生成的号码。

    未实现电子联网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区域(场所)报关单随附单证栏填写示例

    例如:凭编号为AB001234的原产地证书进口中国-哥斯达黎加自贸协定项下货物,企业录入原产证书电子信息后,系统自动生成的“原产地证据文件备案号”为T15415201500000040,应当在报关单随附单证栏的随附单证代码栏填写“Y”,随附单证编号栏填写“<15> T15415201500000040”。

    3、本条(一)款第1和第2项所述的情况,均应当按照本公告第一条(三)款的要求填写“单证对应关系表”。向香港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出口用于生产《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香港CEPA)或者《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澳门CEPA)协定税率货物的原材料时,应当按照本公告第一条的要求填制报关单,香港或澳门生产厂商在香港工贸署或者澳门经济局登记备案的有关备案号填写在报关单的关联备案号栏。

    4、 已签署并实施的优惠贸易协定的代码、有无原产地声明模式及是否实现通过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传输原产地证据文件电子数据等情况见附件5。后续变动情况海关总署将另行公告。

    指南仅对各优惠贸易协定和安排进行整理,供参考,有关操作仍以相关文件规定为准。

    01 亚太贸易协定

    成员国:中国、韩国、印度、孟加拉、斯里兰卡和老挝

    注  意

    缅甸、老挝也是特惠项下国家,原产地标准及证书不同,注意区分

    02 中国-东盟FTA

    成员国:文莱、柬埔寨、印尼、老挝、马来西亚、缅甸、菲律宾、新加坡、泰国、越南

    注  意

    1、如为补发证书此处打钩,补发证书有效期为签发日起1年

    2、流动证明此处打钩,样式和原产地证书一样,有效期和原原产地证书一致。

    3、第10栏发票号对应的发票是第三国开具时,此处打钩,同时在第7栏注明开具发票的公司名称及所在国家等信息。注意第三方贸易不等于第三方发票!!

    03、04内地与香港、澳门CEPA

    已联网。  

    证书有效期:120天。 

    HS:八位一致

    直接运输:香港CEPA不得经过第三方中转;澳门CEPA可中转香港

    06 对台湾农产品优惠措施

    运输要求:直接从台湾本岛、澎湖、金门、马祖运输,或经过香港、澳门、日本石垣岛转运到大陆关境口岸。

    签证机构-11家指定机构:台湾省商业会、台北市商业会、台北县商业会、台中市商业会、台中县商业会、彰化县商业会、台南市商业会、高雄市商业会、高雄县商业会、屏东县商业会、金门县商业会

    HS:八位一致    

    免征进口关税的产品清单

    (可查看总署公告〔2011〕85号)

    07 中国-巴基斯坦FTA

    08 中国-智利FTA

    10 中国-新西兰FTA

    原产地证书已联网;

    有原产地自主声明模式;

    如经第三方中转,停留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注  意

    1、以下税号实施特殊保障措施

    2、以下税号实施国别关税配额管理

    3、申报要点

    证件:商务部及其授权机构签发的在备注栏标注“新西兰羊毛、毛条国别配额”字样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

    报关申报:随附单证代码栏分别填写“q”和“Y”;在数量及单位栏,应填报进口羊毛、毛条的洗净重量。

    其他:一份报关单只能对应一份国别关税配额证明,且报关单上申报商品只能为国别关税配额证明上的商品。

    全球配额证(t)≠国别配额(q)。如进口新西兰羊毛持有(t),不要将协定税率标志Y加入随附单证栏,否则会以协定税率计税。

    4、中转:如经第三方中转,停留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11 中国-新加坡FTA

    12 中国-秘鲁FTA

    如经第三方中转,停留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13 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

    如经第三方中转,停留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有原产地自主声明模式

    14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

    如经第三方中转,停留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0天

    证书已联网

    15 中国-哥斯达黎加FTA

    如经第三方中转,停留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16 中国-冰岛FTA

    有经核准出口商原产地自主声明模式

    中国-冰岛FTA原产地自主声明

    17 中国-瑞士FTA

    有经核准出口商原产地自主声明模式

    中国-瑞士FTA原产地自主声明

    小科普

    原产地自主声明背景介绍

    我国已签署的各自贸协定中,中国-东盟、中韩等自贸协定均要求进口人提交原产地证书,进口地海关对证书进行审核后决定货物是否适用协定税率,审核内容包括证书签章、HS编码等;对尚未实现证书电子数据联网的协定货物而言,海关审核需耗费一定时间。

    在2014年7月1日生效实施的中国-冰岛自贸协定、中国-瑞士自贸协定中,首次采用了基于“经核准出口商”制度的原产地自主声明体系,即进口人向海关申报时,可凭出口方“经核准出口商”签发的原产地声明享受优惠关税待遇,无需再提交原产地证书;而未获得“经核准出口商”资格的企业仍需向签证机构申领原产地证书。

    什么是原产地声明?

    对中国-瑞士自贸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而言,原产地声明是由经核准出口商将规定格式的“声明”(海关总署令第223号附件3)打印、加盖或者印刷在发票或者装箱单等商业单证上,并包含经核准出口商的注册号码和原产地声明序列号。它不是一份单独文件,且不需企业签字盖章,为企业提供了最大化的便利。

    为什么要使用原产地声明?

    原产地声明已成为优惠原产地认证模式的发展趋势,在美国、欧盟、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或地区对外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中得到广泛采用。原产地声明制度将原本由签证机构签发证书的认证模式转为企业信用担保自主声明,极大地节省了政府的行政管理执法成本和企业的经营守法成本,提高了货物的通关时效。使用“原产地声明”能有效降低申领原产地证书的行政成本、费用和时间成本,对我国出口企业提高国际竞争力有着重要意义。

    出口企业如何出具原产地自主声明?

    第一步:企业备案成为经核准出口商

    经海关总署备案授予中国-瑞士自贸协定“经核准出口商”资格的企业可以签发原产地声明。(内容详见海关总署2014年第52号公告)

    在海关注册登记的、符合相关要求的生产型企业可随时向直属海关提交书面承诺书(样式见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52号附件3)。海关总署将于每季度最后一个工作日前授予企业“经核准出口商注册号码”,相关企业于次月1日起即享有“经核准出口商”资格。

    需要说明的是,经核准的出口商资格取得后并非一成不变,其管理为动态维护管理。如果发生相关企业的海关管理类别降级,或者经海关核查该企业出具的原产地声明不实且情节严重的,都将导致有关企业不再享有“经核准出口商”资格。

    第二步:核查出口商品是否符合原产地标准

    查询《中国-瑞士自由贸易协定》协定文本与附件2: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

    第三步:填写原产地自主声明

    企业应在其自行出具的原产地声明上标明企业的5位数“经核准出口商注册号码”以及23位数原产地声明序列号。原产地声明序列号仅可使用数字或字母,由经核准出口商注册号(5位)和商业单证的签发日期(8位,4位年+2位月+2位日)以及商业单证号码(10位,不足10位的在前加0补充至足位)组成。

    例如:经核准出口商注册号为11111,商业单证号码为123Abc,商业单证的签发日期为20150101,则原产地声明序列号为11111201501010000123Abc。

    18 中国-澳大利亚FTA

    有原产地自主声明模式,但需依法预先作出裁定。

    中转:如经第三方中转,停留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注  意

    1、以下税号实施特殊保障措施

    申报要点同新西兰

    2、以下税号实施国别关税配额管理

    申报要点同新西兰

    19 中国-韩国FTA

    原产地证书已联网;

    中转:如经第三方中转,停留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20 中国-格鲁吉亚FTA

    如经第三方中转,停留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上述内容仅对各优惠贸易协定和安排进行整理,

    供参考,

    有关操作仍以相关文件规定为准。

    供稿单位:上海海关关税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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