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5日中午,山东菏泽成武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天宫中队辅警宋双在执行完警务工作后,独自驾驶鲁R9596警警用车辆返回单位,途中将警用车辆暂停在某超市门口,下车进入超市购买馒头。非警务活动使用警车,违反警用车辆使用规定,宋双负有直接责任,宋宪雨负有领导责任。2020年6月,宋宪雨受到诫勉处理,宋双受到记过处分。
这是来自山东成武的通报,研读了几遍,感觉最终处理虽属于轻处分范畴,但就问题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来说还是处分比较重的。当事人记过并追究了相关领导责任。
通报中我们了解不到是否引发社会舆论等不良影响,但事情的经过是相对清楚的。时间中午,人物宋双,事情驾驶警车买馒头。
政务处分法的原则之一是惩戒和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事情性质看通报是非警务活动实用警车。我不知道这是上班时间还是值班时间,但人总是要吃饭吧,大胆推测一下,很多警务活动都是一整天,那么解决早中晚饭不是警务活动内容之一吗?这个通报一出,警察叔叔们是不是以后不能围着警车吃饭了,要吃饭去食堂或者回家等。事情的情节是超市买馒头,不是买玩具,也是买化妆品。也不是去饭店大吃大喝,更不是去KTV唱歌。这样的情节严重吗?事情的影响通报中没有提到,但我百度一下发生过警车街头买馒头的,公安部门迅速回应了,作出了解释,当事人早上没有吃饭。
处分不是目的,教育和挽救才是目的,纪律是有温度的。可以用批评教育等第一种形态处理的问题,为什么处分还公开通报,要不案件也许不像通报那么简单,要不当地有自己的考虑,杀鸡儆猴。
诚然整顿警风,清理害群之马非常有必要,但把刀架在勤勤恳恳做事情的,偶尔出点小问题的小卒身上,是不服众,伤害了纪律权威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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