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什么,这个是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
百度百科上是这么定义法律的: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知乎大神用5个名人的话来解释法律: 一位是霍姆斯,他说法律是经验;第二位是商鞅,他说法律是信用;第三位是孟德斯鸠,他说法律是制衡;第四位是卢梭,他说法律是契约;第五位是康德,他说法律是协调。
法律在每个时期所在乎的意义和职责都不一样,对于百度百科的解释,我只能说这对封建社会是一个很好的解释,一切都以有利于统治者的利益为先,这对我们当前一直所追究的法制社会岂不是互相矛盾吗。我们追求的法制社会难道不是以公平正义为先?当然法律有稳定社会的重要职责,也是最为重要的这种,可是这种职责正是因为法律保障了社会的公平,保障人间的正气,才能维护秩序的稳定。
我们法律的到底是什么,个人认为法律是跨越道德之后的一个护栏。记得以前一个刑法的老师在讲刑法的时候说过这么一句话,“如果我们心里所有想法都能付诸实践,你是否能想象自己是一个怎样的恶魔”。毫不虚伪的说一句,听到这句话的时候,自己背后都是凉飕飕的,我们之所以能知道什么事情能做,什么事情不能做。第一是道德上过不去,第二就是知道这是犯法的。
最近发酵的鲍某明案件和未成年人杀人案,而且近年来未成年被鲍某明和未成年人犯罪频频发生,这到底是我们的法律没起到效果,还是为什么呢,为什么法律越普及,反而这种事情发生率反而越高呢。而且为什么2起案件中最终决定是否入刑的只是那个数字14周岁呢?这个是最终值得我们深思的地方,鲍某明案件中,如果我们把14周岁修订成16周岁,那以后会不会是否决定入刑就变成16周岁呢;安徽郎溪未成年人杀人案中,如果法律把未成年人入刑的14周岁修订成12周岁,是否能降低12周岁以下的犯罪率呢? 这都是很难预测的。可是我们知道最终决定的肯定是成为那个数字。这就是我们应该深思的地方。
依稀能想起学生时代考试的时候,在未成年保护法里经常出现的选择题,就是让我们选择的是那个数字。这就是根源所在,我们对那个多少岁为界限的关注过多了,而忽略了未成年保护法的本质。我们为什么要立未成年人保护法,无非就是未成年人缺乏民事行为能力,还不能完全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所以用法律来保护他,也是对弱者的一种公平的恩赐,是对弱者的保护。现在却仅仅成为一个数字的争论。个人认为如果要改善当前未成年人犯罪或者被侵犯的状态,不应该去定义这个年龄,应该以当前案件来判断,谁是弱者,谁更有民事行为能力。比如鲍某,我们根本就不用去以一个年龄去判断他是否违法,作为一个法律从业者,他侵犯一个和他女儿一样年龄的人,肯定是强奸,即使是女方愿意,自己也更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再比如安徽郎溪未成年人杀人案,14岁犯罪就不违法了吗?其实根本就不应该这样去判定,这得看犯的什么罪,是否有办法挽回,对于生命都没有敬畏,这种没有办法挽回的,为什么不能入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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