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扩大了劳动立法对劳动关系的调整范围,使各种类型用人单位的劳动者权益得到进一步保障。其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第九十六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的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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