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第三章一
一、1、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社会救助
2、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发挥社会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的作用,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等专业服务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宣传社会救助法律法规政策
5、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国家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低保,特困
1、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3个基本要求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的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3、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戒赌或者宣告失踪人员;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4、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
5、申请低保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实施网上申请受理的,可以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6、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可以由其中一个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提出低保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可由任一家庭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李亚可 每日一省1509
2024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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