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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作尸检致无法医疗损害鉴定患方败诉

未作尸检致无法医疗损害鉴定患方败诉

作者: 乐通_2008 | 来源:发表于2018-06-05 18:43 被阅读0次

    未作尸检致无法医疗损害鉴定患方败诉

    刘东冬医疗律师  2016-03-30

    未作尸检致无法医疗损害鉴定患方败诉

    【本文主旨】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死者死因不明或者医患双方对死因有争议的,应当进行尸体检验以查明死因,并以此为基础进行医疗过错鉴定。若未进行尸体检验以致无法进行司法鉴定的,由患方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即败诉。

    【案情简介】

    2012年7月19日09时57分,晏甲因身体不适到乙医院入院治疗,入院病历载明:“患者本人及家属主诉:反复咳嗽,咳痰2+年,复发伴乏力、纳差3+天,第二次入院。”初步诊断:1、重症肺炎,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急性加重期;2、I型呼吸衰竭;3、低钾、低钠血症。乙医院选用头孢哌酮他唑巴坦抗感染,氨溴索祛痰,补液、纠正电解质紊乱,急行血生化、痰培养检查。乙医院下病危/病重通知单,对患者晏甲进行重症监护、无创呼吸机辅助呼吸,美罗培南+万古霉素抗感染、氨溴索化痰、纠正电解质紊乱等对症处理。7月21日换用亚胺培南西司他丁罗培南+万古霉素抗感染,患者血氧饱和度不能维持,7月22日予以气管插管、有创呼吸机辅助呼吸。7月26日胃肠减压引流出少许暗红色血性液体,予以奥美拉唑对症治疗,并禁食。7月27日血生化:Cr277.6umo1/L,Alb20.7g/L。考虑消化道出血,请肾内科会诊,考虑能否床旁血透,肾内科表示目前风险极大,患者家属意见:暂不做床旁血透。乙医院继续予以输血,输血浆治疗。患者病情危重,7月27日抢救无效,宣布临床死亡。乙医院死亡诊断:1、重症肺炎;2、急性呼吸窘迫综合症;3、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急性加重期;4、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症;5、消化道大出血;6、获得性凝血因子异常;7、弥散性血管内凝血;8、低蛋白血症;9、酸碱平衡、电解质紊乱。周丙作为晏甲家属拒绝尸体检验,但不认可乙医院的死亡诊断,争议成讼。

    该案在一审过程中,乙医院向一审法院提出医疗过错鉴定申请,鉴定内容:1、乙医院在对晏甲的诊治过程是否存在过错;2、如有过错其过错程度多少。一审法院委托丁司法鉴定中心对乙医院在患者晏甲的诊疗过程是否存在过错,如有过错其过错程度多少进行鉴定。2014年4月14日,丁司法鉴定中心向一审法院出具了司法鉴定说明。该说明载明:在收到鉴定委托材料和委托书后,我中心组织鉴定专家组阅读送检材料后,因其未做尸检,死亡原因无法明确,故丁司法鉴定中心认为难以对该案委托事项进行鉴定。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只有患者的损害事实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诊疗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医疗机构才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否则,医疗机构不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而在晏甲死亡后,周丙作为死者晏甲的近亲属未要求对死者晏甲进行尸检,导致晏甲死亡原因无法明确,鉴定机构也无法作出乙医院的医疗诊疗行为是否有过错的进行鉴定结论,在得不出鉴定结论的情况下,周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判决:驳回周丙的诉讼请求。

    周丙不服一审判决而上诉,并申请重新鉴定。

    二审法院认为,就本案而言,认定乙医院是否存在诊疗过错,需要对晏甲的死因进行尸检,以便查明死因。尸检是运用病理解剖的相关知识,通过检查尸体的病变,以诊断疾病的方法,对已经死亡的机体进行剖验以查明死亡原因的一种医疗手段。在医患发生纠纷时,尸检对于解决死因不明或者死因有异议而发生的医疗事故争议具有独特的无法替代的作用。因晏甲的近亲属在晏甲去世后在医院征询是否进行尸检时,明确表明不进行尸检,故因不能进行尸检导致的法律后果应当由周丙一方自行承担。二审期间,周丙申请进行重新进行司法过错鉴定。二审法院认为根据丁司法鉴定中心的回复及省司法厅的答复意见,丁司法鉴定中心在是否受理的审查期限上超出规定期限,但对于是否受理的认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即因没有进行尸检导致鉴定机构无法对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进行判断,因此案系晏甲在乙医院诊治期间死亡,在没有尸检报告的情况下,显然不具备重新启动鉴定的条件,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由于传统观念的束缚,尸体检验尚不被社会普遍接受。故在医疗纠纷咨询中,患方常询及是否要尸体检验。

    本案非常典型,即晏甲就医身故后,医患双方对晏甲死亡原因产生争议,在医方告知尸检的必要性的情况下,患方拒绝尸检以致死因无法明确,进而导致司法鉴定机构不受理医疗过错鉴定委托,最终导致医方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因果关系、参与度等无法明确,法院按照裁判规则驳回患方的全部诉求。

    本律师认为,在死因不明或者死因有争议的情况下,尸体检验对查明死因有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患方应当依法、及时申请尸体检验查明死因,这对逝者是一种安慰,对医患双方争议解决也有极为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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