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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逼迫写下的欠条,有效吗

被逼迫写下的欠条,有效吗

作者: 墨色青空 | 来源:发表于2021-08-01 07:29 被阅读0次

    武某和熊某因做生意产生纠纷,争吵中,武某非常生气,拿着凶器威胁熊某写下了一张10000元的欠条。事后,熊某认为武某只是一时气急,过后就没事了,所以没有报警。不久,武某拿着欠条到法院起诉熊某,要求熊某还钱。熊某该怎么办?这个证据有效吗?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辨别真伪,除了对证据本身的检验外,法官的主观判断也是决定判决的重要因素,这就是司法实践中常用的自由心证。自由心证,是指证据的取舍和证明力的大小,法律预先不作规定,而由法官、陪审官根据内心确信进行自由判断,形成确认。

    本案中,在没有相关法律的规定下,此欠条究竟能否作为有效证据,取决于法官的主观认定。如果本案审理即将结束,法官还没有做出判断,则要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要证明相应的事实。熊某如能够证明该欠条为自己受胁迫所写,则欠条无效,武某的诉讼请求会被驳回;而如果不能证明,熊某则要承担不利的诉讼结果。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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