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文网首页
开工了,这些2月份新法新规了解一下!| 摩金法律顾问

开工了,这些2月份新法新规了解一下!| 摩金法律顾问

作者: 广东摩金律师事务所 | 来源:发表于2019-02-15 11:06 被阅读1次

    2019年2月开始实行的新规!


    目 录

    一、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明确

    二、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有办法了

    三、最高法发布《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四、关于进一步优化报关单位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五、《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即将生效

    六、珠海市总部企业政策解读

    一、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更明确

    2019年1月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由月销售额3万元提高到10万元。

    为确保该项优惠政策顺利实施,税务总局制发《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就若干征管问题进行了明确。主要内容如下:

    1、《公告》明确纳税人以所有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合并计算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免税标准。

    同时,小规模纳税人在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仍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2、差额征税政策适用问题。《公告》明确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确定其是否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同时,明确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免税销售额”的填报口径。

    3、关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的选择。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不同,其享受免税政策的效果可能存在差异。《公告》明确,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情况选择实行按月纳税或按季纳税。

    为确保年度内纳税人的纳税期限相对稳定,同时也明确了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此外,《公告》还对一般纳税人转登记、预缴增值税政策的适用、2019年1月(季度)涉税事项的追溯适用等问题进行明确规定。

    二、 企业注销更便利

    为加快解决企业“注销难”问题,1月22日,市场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企业退出市场提供更加便利化服务。

    《通知》指出,重点将从六方面推动企业注销便利化改革: 

    1、加强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推行企业注销“一网”服务。

    2、改革企业登记注销制度,简化企业登记程序和材料。

    3、推行税务注销分类处理,提高清税速度。

    4、优化社保、商务、海关等登记注销,降低企业办事成本。

    5、针对特殊问题制定方案,加大行政指导力度。

    6、强化信用管理,完善联合惩戒制度。

    (原文附件有《企业办理注销业务提交材料规范 》和《企业注销指引》,详情请登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查看http://samr.saic.gov.cn/)

    三、最高法发布《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1月3日,《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正式发布了。《解释》就无效合同下损失赔偿如何确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请求主体和范围、非必须招标工程进行招标后的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等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问题,均作了明确规定。

    1、明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损失赔偿数额的认定,如果发包人或承包人主张因工程质量、工期延误、停工窝工等原因导致损失赔偿,难以确定损失大小的,且难以证明是否存在工程质量问题、是否存在工期延误、是否存在停工窝工的情况下,允许当事人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的支付时间等内容来证明工程质量存在瑕疵、工期存在延误、进度款支付逾期等事实,并在此等基础上确定实际损失的大小。

    2、明确借用资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民事责任,在建筑行业中,普遍存在实际是工人借用他人资质承包工程的挂靠经营情形,明确规定由借用资质的主体和出借单位对发包人承担因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原因造成的损失。

    因此,只要损失是由出借资质造成的,发包人就有权请求借用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与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3、明确非必须招标工程进行招标后的工程价款结算依据,《解释》规定发包人将依法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后当事人又另行订立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依然应根据当事人请求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价款的依据。这一规定,有利于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和其他投标人利益。

    同时,考虑到若当事人完成招投标后,由于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确需另行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人民法院在基于合同自由的考虑,允许当事人按照另行订立的合同作为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依据。

    此外,《解释》还明确规定了关于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条件、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关于实际施工人权利保护等等。

    四、进一步优化报关单位登记管理有关事项

    为进一步优化报关单位登记管理,简化相关登记手续,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关于进一步优化报关单位登记管理有关事项公告》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1、关于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分支机构从事报关业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可以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分支机构备案,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凭《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向分支机构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在海关备案的分支机构可以在全国办理进出口报关业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对其分支机构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2、关于报关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从事报关业务

    报关企业及其在海关备案的分支机构可以在全国办理进出口报关业务。

    报关企业应当对其分支机构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3、关于临时注册登记

    申请人办理海关临时注册登记的,凭《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和非贸易性活动证明材料即可向海关申请办理。

    五、《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即将生效

    12月26日,国家网信办公布了《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将于2019年2月1日正式实施。

    1、金融服务信息的限制范围

    金融信息服务是指向从事金融分析、金融交易、金融决策或者其他金融活动的用户提供可能影响金融市场的信息或者金融数据的服务。

    即是说,包括新闻媒体、搜索平台或者投资工具中关于证券、基金、信托、保险、外汇等产品相关的分析、宣传行为都应受到本规定的限制。由此,各类金融信息提供商、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提供商、自媒体三类主体将受到《规定》的限制。

    2、金融信息服务的限制行为

    根据《规定》,金融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1) 散布虚假金融信息,危害国家金融安全以及社会稳定的;

    (2) 歪曲国家财政货币政策、金融管理政策,扰乱经济秩序、损害国家利益的;

    (3) 教唆他人商业欺诈或经济犯罪,造成社会影响的;

    (4) 虚构证券、基金、期货、外汇等金融市场事件或新闻的;

    (5) 宣传有关主管部门禁止的金融产品与服务的;

    (6) 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内容。

    那么,金融信息服务提供者应避免片面陈述、夸大或不实宣传金融信息等不良描述,应当如实推广相关金融信息。

    3、法律责任

    《规定》明确,金融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上述要求,将由国家或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进行约谈、公开谴责、责令改正、列入失信名单;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由国家或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珠海市总部企业政策解读

    近日,珠海市印发了《珠海市加强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总部企业的相关内容。

    (一)如何认定总部企业?

    1、新落户企业总部认定

    (1)直接认定总部企业。新落户的世界500强、上市企业、中央大型企业、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并符合本《办法》产业要求。

    (2)根据主营业务收入和纳税总额认定总部企业

    ①现代工业。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亿元,纳税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

    其中,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人工智能、互联网、绿色低碳、节能环保、生物医药和生命健康、数字经济、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亿元,纳税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

    ②建筑业。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亿元,纳税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

    ③金融业。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亿元,纳税总额不低于1亿元。

    ④现代物流、交通运输、商务服务、批发业。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亿元,纳税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

    ⑤现代农业、软件和信息咨询服务、科技服务、教育、卫生、文化旅游业和通航作业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亿元,纳税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其中现代农业类纳税总额不低于800万元。

    2、原有企业总部认定

    认定标准同于“新落户企业总部认定”第二条。(说明:新落户企业是指在本办法施行之日后落户珠海市的企业,原有企业是指在办法施行之日前已落户珠海市的企业。)

    (二)如何进行奖励?

    1、新落户总部奖

    (1)直接认定总部企业。按照企业实缴注册资本(仅限货币出资)每1000万美元或1亿元给予最高200万元的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1亿元。其中,奖励金额的40%可由企业直接奖励给其高级管理人员。

    (2)其他新落户首次认定的总部企业。最高可按企业对珠海市地方年度财政贡献量的50%给予奖励,每次奖励最高1亿元。奖励金额的40%可由企业直接奖励给其高级管理人员。

    2、经营贡献奖

    经认定或复核通过的总部企业(含原有企业和新落户企业),按企业对珠海市地方年度财政贡献量(与前两年最高年份对比)的最高50%给予奖励,每次奖励最高1亿元。奖励金额的40%可由企业直接奖励给其高级管理人员。

    3、并购重组奖

    对并购重组国内外上市公司、龙头企业并将其迁回珠海市的,可按新落户企业申报奖励。

    4、办公用房补贴

    对经认定或复核通过的新落户总部企业租赁办公用房,每年最高按自用办公用房租赁合同金额的50%给予补助,每年最高补助200万元。

    5、高管纳税补助

    总部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可申请“珠海英才计划”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参照年度工资薪金、股权收入等个人收入对地方贡献情况给予奖励,奖励额度上不封顶。具体按照《珠海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励办法》执行。

    6、用地支持

    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可以独立或联合建设总部办公大楼,其建筑规模应与总部企业形成的地方贡献相适应。对在珠海市建设生产基地的总部企业,符合横琴新区有关条件的,可优先提供横琴新区总部用地。

    总部大厦以自用为主,同时允许一部分进行出租或转让,具体按照珠海市规划、国土部门的许可文件(证)及出让合同执行。

    7、人才支持

    总部企业人才的住房、生活、入户、医疗等方面优惠政策、按照“珠海英才计划”和其他相关政策执行。总部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子女,申请就读珠海市义务教育阶段的,由企业所在地教育部门按当年招生政策统筹安排到公办学校入学。

    8、商业楼宇招商支持

    商业楼宇当年引进的新落户企业在该年度对珠海市地方财政贡献总量超过1000万元的,对商业楼宇运营主体给予贡献总量最高30%的奖励,最高奖励500万元。

    (三)其他事项说明

    政策自2018年12月28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关注“同道摩金”,了解更多!

    相关文章

      网友评论

          本文标题:开工了,这些2月份新法新规了解一下!| 摩金法律顾问

          本文链接:https://www.haomeiwen.com/subject/ndrpeqt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