唠叨几句今日公布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不做怨妇,也不做冤妇一个具有安全感、幸福感的妇女,她不会是怨妇。但是,她可能会“被负债”,成为“冤妇”。
这些年来,因配偶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大额举债,“被负债一方”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背上沉重债务的社会问题日益凸显。她们要么遭遇婚姻失败,要么不幸配偶离世,可最惨的不是离婚或丧偶,而是离婚丧偶后还要为对方背债。各地妇女们组成了各种维权群,人民群众强烈呼吁进一步规范和明确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
今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公布,明确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
以下是《解释》的具体内容:
《解释》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重要的事情说三遍:给结了婚的人借钱一定要让他(她)家那口子签字!签字!签字!别以为他(她)家那口子有钱,还钱没有问题,人家要是离婚,没借钱的那方不认可这笔债务,你的钱能否收回就悬啦。借钱的时候忘记让对方签了,没关系,现在补签来的及,“追认”有效。
《解释》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关于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如何界定,高法还是想的很周到。最高法有关负责人表示,国家统计局有关统计资料显示,我国城镇居民家庭消费种类主要分为八大类,分别是食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及维修服务、医疗保健、交通通信、文娱教育及服务、居住、其他商品和服务。家庭日常生活的范围,可以参考上述八大类家庭消费,根据夫妻共同生活的状态和当地一般社会生活习惯予以认定。
也就是说举债用于上述吃、穿、用、衣、行、娱教、住、商服等八大家庭消费,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也许你会说你家实行AA制,各管各的,你没用对方一分钱。抱歉,除非你能证明在借款时债权人明确知道借的钱为一方债务或不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才能有效抗辩。问题是,你家那口子借钱的时候,往往你根本不知情,无法及时与债权人强调他(她)借的钱他(她)自己还,我不管!
《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这条明显是针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的调整,符合群众呼声。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近期北京市一中院正是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做出判决,认定“小马奔腾”公司遗孀金燕应连带承担《投资补充协议》所约定的支付2亿元股权回购款的义务。
当事人金燕则认为,当年的“对赌协议”,她本人没有签字,巨额的投资款项也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她也没有持有过小马奔腾的股权,因此不应该判决她承担支付回购款的义务。
而法院判决书认为:“夫妻共同生活并不限定于夫妻日常家庭生活,还包括了家庭的生产经营活动,案涉债务即属于李明在经营公司时产生的债务……其(指李明)负担股权收购义务的前提,显然是为了期望小马奔腾公司上市带来的经济等多方面的利益,毫无疑问,该利益亦将属于金燕,故案涉债务的产生指向家庭经营活动,属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一部分。”
如此案适用今日发布的《解释》审理此案,债权人还需证明该债务用于家庭生活,恐怕法院不能直接按照判决书的上述理由判决。
《解释》第三条把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从普通的家庭日常生活债务区分出来,引导民事商事主体规范交易行为。规范化的企业治理理应将“家”和“业”分开的,避免家庭财产和企业财产混同。
另外,此条解释合理分配了举证责任,债权人需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如果债权人不能证明的,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总之,该司法解释对当前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并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平衡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该《解释》将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希望此《解释》能有效避免夫妻一方“被负债”的情况,切实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和谐稳定,规范形成良好的交易秩序和社会秩序。而作为债权人,在债务形成时也尽到充分的谨慎注意义务,避免事后引发纷争。
作者:昕有灵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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