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认为与其提供同类餐饮服务的被控侵权人使用的商标与其注册商标相似,但将注册商标与被控侵权商标进行比对可以看出,构成商标主要部分的文字、周围图案、颜色均不同,不构成相同或近似。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即可区分被控侵权商标与注册商标的不同处,此时可以认定被控侵权商标不会造成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被控侵权人不构成商标专用权侵权。
【争议焦点】
被控侵权商标主要部分的文字、周围图案、颜色等方面与注册商标均不相同亦不相近似,相关公众容易将二者进行区分,且不会造成对商品来源的混淆和误认,此时,被控侵权人的使用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专用权侵权。
【审判规则评析】
本案中,麦田咖啡公司认为百色老树咖啡店使用的“庭园老树”商标与其商标“风雅老树”相近似,足以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类似的商标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由此可见,侵害商标权的构成要件为商品或者服务相同或类似,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结合本案来看,麦田咖啡公司取得的“风雅老树”文字及图形商标的核定使用范围系咖啡馆、餐厅、饭店等。百色老树咖啡店从事中、西餐和咖啡饮品经营,麦田咖啡公司与百色老树咖啡店均经营餐饮服务业,故双方当事人的服务相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商标与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被控侵权商品来源与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联系。而且,认定商标近似应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准,对商标整体和主要部分进行比对,还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本案中,将“庭园老树”商标与“风雅老树”文字及图形商标进行比对可以看出,“风雅老树”文字及图形商标的显著性体现在文字“风雅”与“老树”相结合再加上外围的椭圆,作为一个整体出现;其与百色老树咖啡店的“庭园老树”标识主要部分的两个文字、周围的图案、颜色均不同。故此,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即可从整体上感知两者的区别,不会将两个商标混淆。同时,虽然上述两者商标均有“老树”字样,但“老树”并非麦田咖啡公司的注册商标,系他人已注册的商标,且“风雅老树”的显著性未体现在“老树”二字上,而是体现在“风雅老树”整体使用上。因此,百色老树咖啡店在其门店招牌等实际经营中使用“老树咖啡”文字,不会使一般消费者将百色老树咖啡店提供的服务与麦田咖啡公司提供的服务发生混淆、误认。综上,圣邦酒店公司与百色老树咖啡店使用 “庭院老树”商标的行为,未侵害麦田咖啡公司的“风雅老树”图文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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