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预收款时,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预缴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
这两个税种的计税依据是不一样的。
如果没注意到这一点,就容易掉进一个大坑。
比如,2021年当期收到预收款1090万元(假定为增值税一般计税方式),预缴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
1090/(1+9%)=1000(万元)
当期需要预缴增值税1000*3%=30(万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70号文,
预缴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1090-30=1060(万元)
假定当地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1.5%,则当期需要预缴土地增值税1060*1.5%=15.9(万元)
由此可见,如果按照预缴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来计算需预缴的土地增值税,就存在少缴纳税款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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