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事诉讼执行机关包括:人民法院、监狱、公安机关和社区矫正机构。
①可能是我自己知识面太狭窄,不知道这最后一个机构是干什么的?真的存在有这个机构?
2.死刑立即执行、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判决以及无罪或者免除刑罚的判决,由人民法院负责执行。
3.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判决,由监狱负责执行。
4.交执行时余刑不足3个月的有期徒刑、拘役、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的,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5.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6.未成年犯被判处刑罚的,由未成年犯管教所负责执行。
②其实很想知道没收的财产都去哪里了?死刑犯的尸体没人认领的情况多不多?是不是捐给哪个医学院了?捐献程序是什么样子的?
7.最高人民法院的执行死刑命令,由高级人民法院交付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一审人民法院接到死刑命令后,应当在7日内执行。执行死刑3日前,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8.对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③剥夺政治权利对生活具体会产生那些方面的影响呢?
9.刑事执行变更程序主要包括死刑执行的变更、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变更、暂予监外执行、减刑、假释等。
10.死缓犯在缓刑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
11.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实行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
㈠罪犯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
㈡罪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
㈢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
12.假释的条件:
㈠对于假释的罪犯,必须实际执行一定的刑期。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实际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实际执行原判刑期13年以上。
㈡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④是不是所有犯罪都值得原谅?或者多数犯罪值得被原谅?或者有些犯罪值得被原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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