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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31

2018-08-31

作者: 水盘六 | 来源:发表于2018-08-31 22:02 被阅读0次

    “霸座”不构成违法行为?无赖泼皮在傲笑正义在哭泣!

    8月21日,在从济南西站开往北京的高铁G334次列车上,一男子孙某人霸占着别人的座位,还对前来劝阻的列车长和乘警以各种胡搅蛮缠的理由——拒绝坐回到自已的座位上去。孙某人居然还对着拍摄者的手机镜头露出笑容↓↓↓视频发到网上后,引起了全国网民的愤慨。8月22日,该男子通过朋友的微博向公众和当事人表示道歉。

    中新网济南8月23日电(赵晓 沙见龙)8月23日,济南铁路局方面回应男子高铁“霸座”事件时称,涉事男乘客的行为属于道德问题,不构成违法行为。目前济南铁路公安局已介入调查,如有调查结果将及时对外公布。济南铁路局方面23日对记者回应说,列车工作人员在处理该事件过程中的言行和应对方式得当,尽到应尽职责。针对“座霸”行为,尚没有具体规定可以参照处理。“目前济南铁路公安局已介入调查,如有调查结果将及时对外公布。”

    一名济南某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一名韩国知名圆光大学在读的博士生孙某人,在济南西站开往北京的高铁G334次列车上,自已持有靠窗的A座的高铁票,偏偏坐在了一名大学刚刚毕业的女生F座位上,面对女生的要求让座时,竟然以流氓要无赖的口气称:“谁规定一定要按号入座?要么你自己站着,要么去坐我那个座位,要么自己去餐车坐”。

    女生没有办法了,找来女列车长好心劝说孙某人坐回到自已的A座上去,孙某人却对女列车长以各种胡搅蛮缠的理由拒绝;

    女列车长:您什么情况,您是身体不舒服还是什么呀?喝酒喝多啦?

    男子:“没喝酒”

    女列车长:“没喝酒,那为什么站不起来?”

    男子:“不知道啊”

    女列车长:“不知道?”

    男子:“对啊,我不知道原因!”

    女列车长:“您到哪儿下?北京南,那您到北京南也站不起来嘛?”

    男子:“你帮我呗!”

    女列车长:“我帮您,怎么帮?光让您站起来,您走路怎么办?”

    男子:“找个轮椅呗,哪能怎么办呢?”

    女列车长:“到站有家里人来接您的吗?”

    男子:“一会再说吧,现在还没有!”

    最后被逼无奈的女列车长叫来了乘警,可是乘警也拿这个男子没有办法。乘务员继续跟男子进行沟通,说座位是人家女士的,男子也表示自己知道是女士的座位,自己也有座位。乘务员就说,那换座位也要经过人家的同意啊,男子却谎称女士已经同意过了……。最后女列车长将女士安排到了商务座,这位女士一直坐到北京南终点站,男子都没有起来让座。

    当每一次社会公德被无情践踏的时候,我们都希望有关职能部门都能站出来为我们主持公道和正义!结果我们等来的却是——“霸座”不构成违法行为?那么有文化的地痞、流氓、无赖在笑傲江湖,社会的正义在痛哭流涕?尽管孙某人事后道歉?但是他的微信朋友却曝光了他发在微信上洋洋得意的内容;“今天上午我又把一车厢的人要的团团转。 包括列车长、警察、一车厢的乘客、不知天高地厚的小姑娘。”我【又】把一车厢的人要的团团转?说明孙某人是精于此道的职业“老司机”……?!

    孙某人以为道歉是万试万灵——随时可用的创口贴?其实说白了,道歉听多了,有一点儿烦!说声道歉孙某人认为是结束了,其实不然,而这是开始。其实说白了,口是心非的道歉,给人的感觉更像是一种怀着不可告人目的欺骗。歉意是一个人内心情感的真实体现,是面对问题的果敢和责任,也是对约定和承诺的坚定守候。

    当年审判彭宇一案的南京法院的法官,由于一句错误的逻辑推理,使整个中国的社会道德倒退了整整30年!同样也彻底改变了他的人生轨迹——在街道办事处当办事员!假如连法官都可以置道德不顾,还有谁会去挽救社会的良知呢?所以济南铁路局的结论——应当有利于弘扬社会正气,有利于引导人们正确的价值取向。一个明明可以运用《治安条例》“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只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假如以“涉事男乘客的行为属于道德问题,不构成违法行为。”这样的结果会导致什么严重后果呢?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有座票和无座票是同样的价格,我为何不能装病霸座呢?因为;针对“座霸”行为,尚没有具体规定可以参照处理。这样的结论,将会使整个中国铁路对号入座的文明游戏规则,将被彻底打乱!

    有一位时事评论员写了一篇《遗憾的是:几乎每一次,都是无赖们赢了!》他在文章里一针见血地指出:“道德批判是最为无力的打击方式,因为道德批判的前提是:被批判者心中还敬畏道德,在乎自己的道德形象。如果一个人心里压根就没有道德,那么最凌厉的道德批判,在他眼里,也不过是放屁罢了。所以,不怕穷凶极恶,就怕泼皮耍赖。”

    我认为:如果孙某人他是无知,那么我们可以原谅他,毕竟他是因为无知。但是如果无知到“不要脸”的程度,那就是一种人性的堕落了。这些人我们没有必要和他辩,和他辩也是很可笑的。有一朋友说;既然孙某人不要脸,我们在发表文章时有何必要给他的脸打上马赛克呢?其实说白了——按民法通则肖像权的司法解释:在未经本人同意,非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中,只有具有阻却违法事由的行为才是合法行为。(文:夏金根/笔名:六盘水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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