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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的前世今生

保险公司的前世今生

作者: 文清华 | 来源:发表于2018-06-14 10:04 被阅读83次

       

    保险公司的前世今生

      跟客户咨询过程当中,有很多人都会担心保险公司倒闭的问题,因为我们很多的保险是长期甚至是终身的。终身这个时间这么长,有的时候心里就在打鼓,这么年轻购买这份保单,保险的责任要持续一辈子,70岁、80岁,很难想象一家公司的寿命要比我们个人的寿命还要长。现实的生活当中,我们总能够看到,公司倒闭是一个经常的事情,所以很多的客户都是特别的担心,购买保险的公司会比我们的寿命要短。这种理解是很正常的。

    那保险公司到底会不会倒闭呢?这个问题非常关键。但在我们的日常工作中,很多我们的保险顾问,他都会很简单的跟客户讲保险公司不会倒闭,那保险公司到底会不会倒闭,我们今天把这个问题讲清楚。以方便我们明明白白的去购买保险。

          万事万物都有一个出生,成长、成熟、衰败、死亡的一个过程,人如此,公司也是如此。公司只不过是一个法人机构。法人的机构它是由一个群体组成的。我们经常去盼望一家公司能够有几百年的历史,但是这样的公司凤毛麟角。从我们法理的角度或者经济学的角度来讲,一家保险公司它也是有生命的。既然有生命,自然就会有结束的那一天。从公司法.保险法方方面面都设定了保险公司设立的条件,经营过程中的管理制度,以及它破产倒闭时候的清算流程。所以我讲到这里,大家可能心里就有数了。保险公司怎么可能不倒闭呢?保险公司也有可能清算的那一天。也就是说一家保险公司可能因为经营不善,管理不善,投资不善导致经营面临很大的困难,甚至是面临倒闭的风险。在我们国家的法律当中,如何去约定如果一家公司出现重大风险的时候,面临倒闭,我们到底应该怎样去解决。对客户利益到底有多大的影响,下面我们解读几条关于这个问题的一些法律法规的要求。

          在我们保险法第89条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因为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读到这里,大家就一定要清楚了,保险公司能不能够倒闭解散呢?是可以的。有这么几种情况出现时都可能解散。但是下面它又有一条,“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了因为分立、合并或者依法撤销以外,不得解散”。这个解散和倒闭有什么不同呢?这是一个重点。倒闭和解散是不同概念,倒闭在法律上是没有这个词的,我们在所有法律条文里,你都找不到这个词。倒闭实际上是一个白话,是我们普通人说话,它不是法律上的一个词。法律上都是说解散,解散是一个什么概念,解散就是这个主体就不会再存在了,散伙了。

          那分立呢?是过去的业务都还在继续进行,只不过是属于谁的问题,股东可能发生变化。解散是谁都不玩了。分立合并就不是,分立合并是继续玩,只不过是跟谁玩的这么一个概念。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是不能解散的,也就是说啊,买了我们人寿保险的客户,你就不用担心这个公司他不玩了,它将来不会赔付。只不过是由谁赔的问题。这个业务还可以继续进行下去,只不过是谁赔付我们的问题。

    在第90条,规定了一个破产的程序。91条规定了一个破产清偿的顺序。第92条,是重点,那就是如果真的这个保险公司倒闭了,怎么办呢?我们的保险法92条明确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它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就是这家公司如果开不下去了,不复存在了,倒闭了,保险合同和责任准备金全部都要转交给别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它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就是你这个摊子太烂了,没有公司愿意接手。因为现在在保险公司经营的初期,很多公司的产品策略比较激进,可能会导致未来理赔的时候出现资不抵债的问题,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公司玩不下去了,资金链断裂了,该怎么办?这个公司摊子很烂。所以在第92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不能同其它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也就是说,如果民间协议达不成,私了不成,那只能公判,由国家来指定。但是大家想一想,摊子如果烂到这种程度,如果国家指定的话,那肯定指定什么样的公司去接管呢?那肯定是超大型的公司了,甚至是国家的公司了。我相信,私有的民营企业接手这种烂摊子的机会比较小,它变成一种行政指令了,是由国家来指定了。

    转让之后对客户的利益有多大的影响呢?转让或者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收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被保险人受益人很清楚就是我们合同当中的当事人了,它的合法权益指的就是依据保险合同条款约定的保险责任。因为这个合法不合法,从经济学角度上来讲,就是要按合同办事,只要这个合同是有效的,合同里面约定的条款就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谈到这一点,大家就应该很清楚了,如果我们购买了一个长期的人寿保险合同。你又担心保险公司会倒闭,你现在就可以放心了,保险公司它做不下去,开不下去,可以有最差的情况,可以由国家去指定一家保险公司去接管它。而且,你的合法权益会受到保护。但仅限于合法权益。什么叫合法权益我们刚解释过。假如我们购买了一种分红的保险,分红保险利益是不确定的,它不是明确写在合同当中的。如果你购买了这样的保险,如果不巧这家保险公司又倒闭了,转交给其它的保险公司。那我们保单的红利所得就不算是合法权益了。因为它不是明确约定在合同当中,具体有多少的问题。所以分红的多少也就会变成一种完全变动的因素在里面。可能你购买的这个公司的分红产品,倒闭了之后,接手的保险公司就不会再给你任何红利了,这也是完全可能的。

        当然在现实的过程当中,会有很多种情况。比较多见的就是,接手的保险公司,因为他涉及到这个产品清算过程当中的一些问题,因为有问题,前面的公司才会倒闭,现在我们如果买那种超级便宜的产品,比较低的价格,非常高的保障,有可能真的就是寅吃卯粮,未来理赔真的可能存在非常多的问题。那接手的保险公司,他怎么办?他有可能提出来,保险费用提高的问题。因为大家要知道我们的92条里明确规定是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但是没有讲我们的保费,合法权益指的是保险责任,就是保什么,保多少,保额和保险责任不会发生变化。但根本没有讲保费是否发生变化。所以大家会发现我们长期保险合同当中,都有一条保费可调的条款,这就是为了将来可能会面对保险公司破产倒闭之后,接手保险公司需要更高成本或者是更高保费收取,才能够支持运转的问题。我有个客户,经历过这样的事情,当然他买的公司很小,也很便宜,后来这个公司倒闭之后,由安联德国最大保险公司兼并了,之后要求客户再续费的时候,保费提高三倍。你可以选不接受,那么就退保。如果你接受,那么保费就增加三倍。原来的保险责任,保险额度都会继续有效。这也是你购买保险的时候,选择保险公司非常重要的一个因素。

    我们不是说闭着眼睛选就可以了,因为将来这个合法权益主要是指保险责任,这个部分。但并没有讲保费的变化,所以大家要仔细去理解这个问题,那你说这个保险公司他真的资不抵债了,其它的公司去接手了,他确实是赔不起怎么办呢?还哪有保险公司愿意接手这个烂摊子呢?大家也不用担心,因为我们在中国,有几层防护,其中最重要的一个就是对保险公司进行保障的有一个叫《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这是什么概念呢?就是我们每交的一笔保费。他都拿一部分比例去提交给这个保障基金,这个基金的作用是什么呢?就是在保险公司出现了资不抵债、撤销或者清算的时候,会给这个保险公司一定的补偿。

          在《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第20条,第21条,都有明确的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依法被撤销或者实施破产的,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必须依法转让给其它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这个保单持有人为个人的救助基金,救助的金额以转让后保单利益不超过转让前保单利益的90%为限”。也就是说在破产倒闭清算过程当中,资产不足以去偿付这个保险合同保单利益,保障基金就会给一定的救助,但是救助是有上限的,最高上限就是保单利益的90%。所以他不是无限制的,全额的,没有底线的去包去揽。保险保障基金,他也是相对科学合理的一种配置,目的就是为了保险公司能够长期正常的去经营,但万一出现重大风险,资不抵债的时候,也能够切实的保护中小保单持有人的合法利益,让我们处于弱势群体的客户,在那个时候自身的利益不会受到特别大的损失。

          结论就是保险公司可以倒闭,但是对客户的利益,就是保单合法的保险责任,保险免责,这个部分不会有特别大的影响。但可能对未来保费支出会有一定的影响,但我相信,如果人数比较多,这是一个群体事件,在我们中国很特别,中国不仅仅是一个讲法律的国家,他更讲民情。所以,也有可能,你的所有的保障利益,都不会受到非常大的影响,可以放心去购买长期的健康保险。但是还有一点要注意,那就是公司的选择确实也是非常重要的。因为我讲未来保障的成本,保费的变化在合同里面已经留了活口,大家如果仔细看保险合同,你就会发现,会有这样的一条。所以选择保险,对于保险计划,公司,代理人和产品都很重要,每一个人你所决策的优先顺序会不同,但是保险公司绝对是非常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因为日常的服务,后期的稳健性啊,都要去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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