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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考查当事人的判断问题。关于原告方,小明具有诉讼权利能力,同时是实体侵权法律关系的受害人,应当作为适格原告,仅仅是因为小明没有诉讼行为能力,不能亲自参加诉讼,需要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诉讼。故本案应以小明为原告,其父母为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诉讼。
关于被告。首先,在《民事诉讼法解释》中没有规定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受到他人侵害的情形下如何确定当事人的问题,故需要我们结合民法的规定判断适格被告。当事人适格的判断原则是“本案所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就是适格当事人”,故在侵权纠纷中,民法所规定的赔偿义务人就是案件的适格被告。根据《民法典》第1201条规定,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受到他人侵害的,应当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未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故本案应当以侵权人姜某为被告,如果权利人主张幼儿园承担责任的,将其列为共同被告。其次,侵权人姜某是精神病人,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67条规定,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应当以其本人和监护人作为共同被告,故本案中姜某的监护人朱某应当作为共同被告。综上所述,本案应当以侵权人姜某以及姜某的监护人朱某为被告,如果权利人主张向阳幼儿园承担责任的,将其列为共同被告。本案题目表述“小明的父母与姜某的监护人朱某及向阳幼儿园协商赔偿事宜无果”表明小明的父母向幼儿园主张权利,故本案应当以幼儿园、姜某以及姜某的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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