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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魏(二十九)渐行汉制 高允之亡

北魏(二十九)渐行汉制 高允之亡

作者: 南邻先生 | 来源:发表于2023-04-08 23:17 被阅读0次

    永明二年 484年

    夏,四月,甲寅,魏主如方山;戊午,還宮;庚申,如鴻池;丁卯,還宮。

    六月,魏舊制:戶調帛二匹,絮二斤,絲一斤,谷二十斛;又入帛一匹二丈,委之州庫,以供調外之費;所調各隨土之所出。丁卯,詔曰:「置官班祿,行之尚矣;自中原喪亂,茲制中絕。朕憲章舊典,始班俸祿。戶增調帛三匹,谷二斛九斗,以為官司之祿;增調外帛二匹。祿行之後,贓滿一匹者死。變法改度,宜為更始,其大赦天下。」

    七月,乙未,魏主如武州山石窟寺。

    九月,魏詔,班祿以十月為始,季別受之。舊律,枉法十匹,義贓二十匹,罪死;至是,義贓一匹,枉法無多少,皆死。仍分命使者,糾按守宰之貪者。

    秦、益二州刺史恆農李洪之以外戚貴顯,為治貪暴,班祿之後,洪之首以贓敗。魏主命鎖赴平城,集百官親臨數之;猶以其大臣,聽在家自裁。自餘守宰坐贓死者四十餘人。受祿者無不跼蹐,賕賂殆絕。然吏民犯它罪者,魏主率寬之,疑罪奏讞多減死徙邊,歲以千計。都下決大辟,歲不過五六人,州鎮亦簡。

    久之,淮南王佗奏請依舊斷祿,文明太后召群臣議之。中書監高閭以為:「饑寒切身,慈母不能保其子。今給祿,則廉者足以無濫,貪者足以勸慕;不給,則貪者得肆其奸,廉者不能自保。淮南之議,不亦謬乎!」詔從閭議。

    閭又上表,以為:「北狄悍愚,同於禽獸。所長者野戰,所短者攻城。若以狄之所短奪其所長,則雖眾不能成患,雖來不能深入。又,狄散居野澤,隨逐水草,戰則與家業並至,奔則與畜牧俱逃,不繼資糧而飲食自足,是以歷代能為邊患。六鎮勢分,倍眾不鬥,互相圍逼,難以制之。請依秦、漢故事,於六鎮之北築長城,擇要害之地,往往開門,造小城於其側,置兵扞守。狄既不攻城,野掠無獲,草盡則走,終必懲艾。計六鎮東西不過千里,一夫一月之功,可城三步之地,強弱相兼,不過用十萬人,一月可就;雖有暫勞,可以永逸。凡長城有五利:罷游防之苦,一也;北部放牧無抄掠之患,二也;登城觀敵,以逸待勞,三也;息無時之備,四也;歲常游運,永得不匱,五也。」魏主優詔答之。

    永明三年 485年

    正月,戊寅,魏詔曰:「圖讖之興,出於三季,既非經國之典,徒為妖邪所憑。自今圖讖、秘緯,一皆焚之,留者以大辟論!」又嚴禁諸巫覡及委巷卜筮非經典所載者。

    魏馮太后作《皇誥》十八篇,癸未,大饗群臣於太華殿,班《皇誥》。

    二月,己亥,魏制皇子皇孫有封爵者,歲祿各有差。

    三月,丙申,魏封皇弟禧為咸陽王,干為河南王,羽為廣陵王,雍為穎川王,勰為始平王,詳為北海王。文明太后令置學館,選師傅以教諸王。勰于兄弟最賢,敏而好學,善屬文,魏主尤奇愛之。

    夏,四月,癸丑,魏主如方山;甲寅,還宮。

    六月,辛亥,魏主如方山。丁巳,還宮。

    秋,七月,癸未,魏遣使拜宕昌王梁彌機兄子彌承為宕昌王。初,彌機死,子彌博立,為吐谷渾所逼,奔仇池。仇池鎮將穆亮以彌機事魏素厚,矜其滅亡;彌博凶悖,所部惡之;彌承為眾所附,表請納之。詔許之。亮帥騎三萬軍於龍鵠,擊走吐谷渾,立彌承而還。亮,崇之曾孫也。

    戊子,魏主如魚池,登青原岡;甲午,還宮;八月,己亥,如彌澤;甲寅,登牛頭山;甲子,還宮。

    魏初,民多廕附;廕附者皆無官役,而豪強征斂倍於公賦。給事中李安世上言:「歲饑民流,田業多為豪右所佔奪;雖桑井難復,宜更均量,使力業相稱。又,所爭之田,宜限年斷,事久難明,悉歸今主,以絕詐妄。」魏主善之,由是始議均田。冬,十月,丁未,詔遣使者循行州郡,與牧守均給天下之田:諸男夫十五以上受露田四十畝,婦人二十畝,奴婢依良丁;牛一頭,受田三十畝,限止四牛。所授之田,率倍之;三易之田,再倍之,以供耕作及還受之盈縮。人年及課則受田,老免及身沒則還田。奴婢、牛隨有無以還受。初受田者,男夫給二十畝,課種桑五十株;桑田皆為世業,身終不還。恆計見口,有盈者無受無還,不足者受種如法,盈者得賣其盈。諸宰民之官,各隨近給公田有差,更代相付;賣者坐如律。

    辛酉,魏魏郡王陳建卒。

    十二月,乙卯,魏以侍中淮南王佗為司徒。

    柔然犯魏塞,魏任城王澄帥眾拒之,柔然遁去。澄,雲之子也。氐、羌反,詔以澄為都督梁、益、荊三州諸軍事、梁州刺史。澄至州,討叛柔服,氐、羌皆平。

    永明四年 486年

    春,正月,癸亥朔,魏高祖朝會,始服袞冕。

    闰月,氐王楊後起卒。丁未,詔以白水太守楊集始為北秦州刺史、武都王。集始,文弘之子也。後起弟後明為白水太守。魏亦以集始為武都王。集始入朝於魏,魏以為南秦州刺史。

    二月,魏無鄉黨之法,唯立宗主督護;民多隱冒,三五十家始為一戶。內秘書令李衝上言:「宜准古法:五家立鄰長,五鄰立里長,五里立黨長,取鄉人強謹者為之。鄰長復一夫,里長二夫,黨長三夫;三載無過,則升一等。其民調,一夫一婦,帛一匹,粟二石。大率十匹為公調,二匹為調外費,三匹為百官俸。此外復有雜調。民年八十已上,聽一子不從役。孤獨、癃老、篤疾、貧窮不能自存者,三長內迭養食之。」書奏,詔百官通議。中書令鄭羲等皆以為不可。太尉丕曰:「臣謂此法若行,於公私有益。但方有事之月,校比戶口,民必勞怨。請過今秋,至冬乃遣使者,於事為宜。」沖曰:「『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若不因調時,民徒知立長校戶之勤,未見均徭省賦之益,心必生怨。宜及課調之月,令知賦稅之均,既識其事,又得其利,行之差易。」群臣多言:「九品差調,為日已久,一旦改法,恐成擾亂。」文明太后曰:「立三長則課調有常准,苞廕之戶可出,僥倖之人可止,何為不可!」甲戌,初立黨、裡、鄰三長,定民戶籍。民始皆愁苦,豪強者尤不願。既而課調省費十餘倍,上下安之。

    夏,四月,辛酉朔,魏始制五等公服;甲子,初以法服、御輦祀西郊。

    癸酉,魏主如靈泉池。戊寅,還宮。

    六月,辛酉,魏主如方山。

    己卯,魏文明太后賜皇子恂名,大赦。

    秋,七月,戊戌,魏主如方山。

    八月,乙亥,魏給尚書五等爵已上朱衣、玉珮、大小組綬。

    九月,辛卯,魏作明堂、辟雍。

    冬,十一月,魏議定民官依戶給俸。

    十二月,是歲,魏改中書學曰國子學。分置州郡,凡三十八州,二十五在河南,十三在河北。

    永明五年 487年

    春,正月,丁亥朔,魏主詔定樂章,非雅者除之。

    魏光祿大夫咸陽文公高允,歷事五帝,出入三省,五十餘年,未嘗有譴;馮太后及魏主甚重之,常命中黃門蘇興壽扶侍。允仁恕簡靜,雖處貴重,情同寒素;執書吟覽,晝夜不去手,誨人以善,恂恂不倦;篤親念故,無所遺棄。顯祖平青、徐,悉徙其望族於代,其人多允之婚媾,流離饑寒;允傾家賑施,鹹得其所,又隨其才行,薦之於朝。議者多以初附間之,允曰:「任賢使能,何有新舊!必若有用,豈可以此抑之!」允體素無疾,至是微有不適,猶起居如常,數日而卒,年九十八。贈侍中、司空,賻襚甚厚;魏初以來,存亡蒙賚,皆莫及也。

    夏,五月,壬辰,魏主如靈泉池。

    癸巳,魏南平王渾卒。

    甲午,魏主還平城。詔復七廟子孫及外戚緦麻服已上,賦役無所與。

    魏春夏大旱,代地尤甚;加以牛疫,民餒死者多。六月,癸未,詔內外之臣極言無隱。齊州刺史韓麒麟上表曰:「古先哲王,儲積九稔;逮於中代,亦崇斯業,入粟者與斬敵同爵,力田者與孝悌均賞。今京師民庶,不田者多,游食之口,三分居二。自承平日久,豐穰積年,競相矜誇,遂成侈俗。貴富之家,童妾袨服,工商之族,僕隸玉食,而農夫闕糟糠,蠶婦乏短褐。故耕者日少,田有荒蕪;谷帛罄於府庫,寶貨盈於市裡;衣食匱於室,麗服溢於路。饑寒之本,實在於斯。愚謂凡珍異之物,皆宜禁斷,吉凶之禮,備為格式;勸課農桑,嚴加賞罰。數年之中,必有盈贍。往年校比戶貫,租賦輕少。臣所統齊州,租粟才可給俸,略無入倉,雖於民為利,而不可長久。脫有戎役,或遭天災,恐供給之方,無所取濟。可減絹布,增益谷租;年豐多積,歲儉出賑。所謂私民之谷,寄積於官,官有宿積,則民無荒年矣。」秋,七月,己丑,詔有司開倉賑貸,聽民出關就食。遣使者造籍,分遣去留,所過給糧廩,所至三長贍養之。

    九月,辛未,魏詔罷起部無益之作,出宮人不執機杼者。冬,十月,丁未,又詔罷尚方錦繡、綾羅之工;四民欲造,任之無禁。是時,魏久無事,府藏盈積。詔盡出御府衣服珍寶、太官雜器、太僕乘具、內庫弓矢刀鈐十分之八,外府衣物、繒布、絲纊非供國用者,以其太半班賚百司,下至工、商、皁隸,逮於六鎮邊戍,畿內鰥、寡、孤、獨、貧、癃,皆有差。

    魏秘書令高祐、丞李彪奏請改《國書》編年為紀、傳、表、志,魏主從之。祐,允之從祖弟也。十二月,詔彪與著作朗崔光改修《國書》。光,道固之從孫也。

    魏主問高祐曰:「何以止盜?」對曰:「昔宋均立德,猛虎渡河;卓茂行化,蝗不入境。況盜賊,人也,苟守宰得人,治化有方,止之易矣。」祐又上疏言:「今之選舉,不採識治之優劣,專簡年勞之多少,斯非盡才之謂。宜停此薄藝,棄彼朽勞,唯才是舉,則官方斯穆。又勳舊之臣,雖年勤可錄而才非撫民者,可加之以爵賞,不宜委之以方任,所謂王者可私人以財,不私人以官者也。」帝善之。

    祐出為西兗州刺史,鎮滑台。以郡國雖有學,縣、黨亦宜有之,乃命縣立講學,黨立小學。

    永明六年 488年

    春,正月,乙未,魏詔:「犯死刑者,父母、祖父母年老,更無成人子孫,旁無期親者,具狀以聞。」

    四月,乙丑,魏主如靈泉池;丁卯,如方山;己巳,還宮。

    秋,七月,己丑,魏主如靈泉池,遂如方山;己亥,還宮。

    九月,癸卯,魏淮南靖王佗卒。魏主方享宗廟,始薦,聞之,為廢祭,臨視哀慟。

    十月,辛未,魏主如靈泉池;癸酉,還宮。

    十二月,魏主訪群臣以安民之術。秘書丞李彪上封事,以為:「豪貴之家,奢僭過度,第宅車服,宜為之等制。「又,國之興亡,在塚嗣之善惡;塚嗣之善惡,在教諭之得失。高宗文成皇帝嘗謂群臣曰:『朕始學之日,年尚幼沖,情未能專;既臨萬機,不遑溫習。今日思之。豈唯予咎,抑亦師傅之不勤。』尚書李言斤免冠謝。此近事之可鑒者也。臣謂宜准古立師傅之官,以訓導太子。

    「又,漢置常平倉以救匱乏。去歲京師不稔,移民就豐,既廢營生,困而後達,又於國體,實有虛損。曷若豫儲倉粟,安而給之,豈不愈於驅督老弱餬口千里之外哉!宜析州郡常調九分之二,京師度支歲用之餘,各立官司,年豐糴粟積之於倉,儉則加私之二糶之於人。如此,民必力田以取官絹,積財以取官粟。年登則常積,歲凶則直給。數年之中,谷積而人足,雖災不為害矣。

    「又,宜於河表七州人中,擢其門才,引令赴闕,依中州官比,隨能序之。一可以廣聖朝均新舊之義,一可以懷江、漢歸有道之情。

    「又,父子兄弟,異體同氣;罪不相及,乃君上之厚恩。至於憂懼相連,固自然之恆理也。無情之人,父兄繫獄,子弟無慘惕之容;子弟逃刑,父兄無愧恧之色;宴安榮位,游從自若,車馬衣冠,不變華飾;骨肉之恩,豈當然也!臣愚以為父兄有犯,宜令子弟素服肉袒,詣闕請罪。子弟有坐,宜令父兄露板引咎,乞解所司;若職任必要,不宜許者,慰勉留之。如此,足以敦厲凡薄,使人知所恥矣。

    「又,朝臣遭親喪者,假滿赴職。衣錦乘軒,從郊廟之祀;鳴玉垂絲委,同慶賜之燕。傷人子之道,虧天地之經。愚謂凡遭大父母、父母喪者,皆聽終服;若無其人,職業有曠者,則優旨慰喻,起令視事,但綜司出納、敷奏而已,國之吉慶,一令無預。其軍旅之警,墨縗從役,雖愆於禮,事所宜行也。」魏主皆從之。由是公私豐贍,雖時有水旱,而民不困窮。

    魏遣兵擊百濟,為百濟所敗。

    永明七年 489年

    正月,魏主祀南郊,始備大駕。

    夏,四月,丁丑,魏主詔曰:「升樓散物以繼百姓,至使人馬騰踐,多有傷毀;今可斷之,以本所費之物,賜老疾貧獨者。」

    丁亥,魏主如靈泉池,遂如方山;己丑,還宮。

    五月,庚戌,魏主祭方澤。

    六月,魏懷朔鎮將汝陰靈王天賜,長安鎮都大將、雍州刺史南安惠王楨,皆坐髒當死。馮太后及魏主臨皇信堂,引見王公,太后令曰:「卿等以為當存親以毀令邪?當滅親以明法邪?」群臣皆言:「二王,景穆皇帝之子,宜蒙矜恕。」太后不應。魏主乃下詔,稱:「二王所犯難恕,而太皇太后追惟高宗孔懷之恩;且南安王事母孝謹,聞於中外,並特免死,削奪官爵,禁錮終身。」初,魏朝聞楨貪暴,遣中散閭文祖詣長安察之,文祖受楨賂,為之隱;事覺,文祖亦抵罪。馮太后謂群臣曰:「文祖前自謂廉,今竟犯法。以此言之,人心信不可知!」魏主曰:「古有待放之臣。卿等自審不勝貪心者,聽辭位歸第。」宰官、中散慕容契進曰:「小人之心無常,而帝王之法有常;以無常之心奉有常之法,非所克堪,乞從退黜。」魏主曰:「契知心不可常,則知貪之可惡矣,何必求退!」遷宰官令。契,白曜之弟子也。

    秋,七月,丙寅,魏主如靈泉池。

    魏主使群臣議,「久與齊絕,今欲通使,何如?」尚書游明根曰:「朝廷不遣使者,又築醴陽深入彼境,皆直在蕭賾。不復追使,不亦可乎!」魏主從之。八月,乙亥,遣兼員外散騎常侍邢產等來聘。

    九月,魏出宮人以賜北鎮人貧無妻者。

    冬,十一月,己未,魏安豐匡王猛卒。

    十二月,丙子,魏河東王苟頹卒。

    平南參軍顏幼明等聘於魏。

    魏以尚書令尉元為司徒,左僕射穆亮為司空。

    ——《通鉴 齐纪二 世祖武帝上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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