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1日颁布,7月1日实施的《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十二条 经销商出售未经供应商授权销售的汽车,或者未经境外汽车生产企业授权销售的进口汽车,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消费者作出提醒和说明,并书面告知向消费者承担相关责任的主体。
一、不是4S店买的车有质保风险
新《办法》在第十二条中明确规定,经销商“出售未经供应商授权销售的汽车,或者未经境外汽车生产企业授权销售的进口汽车”时,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消费者作出提醒和说明”,并“书面告知向消费者承担相关责任的主体”。此外,“未经授权或授权终止的,经销商不得以供应商授权销售汽车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这就要求消费者者在购车时一定要检查经销商的各种资质,比如它是否为某品牌、某车型的授权经销商。授权经销商的产品三包、质量、服务等问题的解决可以通过向厂家投诉去需求解决,而未获得授权的经销商,这些问题将由经销商自己来承担。消费者需要明确车辆的责任归属,以及遇到问题向谁去追责。
二、4S店买的车外面保养出问题也可能不赔
车子毕竟是个复杂的工业产品,总会有这样那样的问题,现在的厂家都提供三包,只要是正规渠道购置的,都可以通过质保索赔来解决,换的也都是原厂件。但是现在作为授权经销商的4S店可能在维修保养价格上会比综合修理店高一些,于是,很多消费者选择店外保养维修,出了问题再回4S店索赔。在新《办法》颁布之后,去年已经有真实判例,湖南长沙法院判决车主败诉。
原告因购买的汽车变速箱出现故障向厂家申请索赔,厂家以没有在4S店保养为由拒绝索赔,于是原告车主将厂家告上了法庭,结果败诉!法院认为车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这里的事实依据是什么?就是需要车主提供维修方的工商执照、维修行业经营许可、结算发票、配件采购使用证明还有配件合格证、资历证明、能力证明、厂家授权证明、出场竣工证明...
试问,如果是在4S店做的维保,哪里会有这些麻烦和问题?
作为一家打算长久经营的4S店来说,只要是店里卖出去的车,出了问题不可能不管,除产品技术缺陷比较麻烦以外,一般的小问题,都会给车主解决,他们又不需要自己来掏钱,还能赢得客户口碑,何乐而不为?推诿对他们没有任何好处,损害的只是他们自己。站在4S店的立场:不是我这边卖出去的,又没有在4S店维修保养的车,出了问题别来堵我的门!我们也不想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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