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文网首页
学习法律应掌握的十个基础问题

学习法律应掌握的十个基础问题

作者: 文水云淡 | 来源:发表于2019-10-02 16:20 被阅读0次

    问题列表:

    1、马列关于法律本质的看法是什么?

    2、法律作用的局限性是什么?

    3、法律的价值是什么?如何解决法律价值冲突?

    4、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如何区分?

    5、法适用的一般原理是什么?

    6、什么是法律漏洞?如何填补法律漏洞?

    7、什么是反向推理和当然推理?

    8、法与道德的联系和区别?

    9、什么是法的现代化?

    10、什么是法律渊源?

    1、马列关于法律本质的看法是什么?

    马列对法的本质表现在三个方面,即正式性、阶级性和社会性。

    法的正式性主要表现在法的制定、实施和公布,在程序上有正式的形式和规定。例如,立法的权限属于权利机关,司法执行有程序法上的规定,而每部法律的颁布是权力机关以公告的形式,公布于众。法律只有通过这样的方式才具有正式性,才会被广泛的适用和遵守,也就是法律生效的条件。

    法的阶级性表现为法代表的国家的意志,而国家的意志实际上是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且必然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只是在出于缓和阶级矛盾的时候,才反映被统治阶级的某些愿望和要求。这就好理解为什么依法治国要以人民为主体,坚持党的领导,是发展和深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然要求,这里依法治国代表了党的意志、国家意志和人民意志。

    法的社会性是指法是社会的组成部分,也是社会关系的反映,而社会关系是以经济关系为中心的,经济关系是由生产力决定,因此,法律也是由生产力决定,法律受到经济物质的制约,也会受到道德、宗教、习惯等非经济因数的影响。

    2、法律作用的局限性是什么?

    法律的局限性不是指法律的缺点或缺陷,而是指法律存在边界,这种边界是客观存在的,从法的本质上来理解,法实际上是统治阶级制定的,代表其意志,强制实施的社会规范,必然会存在法律所不及的地方,具体而言,主要表现在:首先,法律受到自身的限制,如立法空白与立法漏洞,法律僵硬性,法律的滞后性以及法律的模糊性。其次,法的实施受到社会因数的制约,如政治、经济、文化等,再次,法律的制定受到人的人的因素干扰,最后,法与生活现实总是存在矛盾的,法律的这些矛盾的作用也是有限的。

    法的局限性具有现实意义,首先,是要反对两种关于法律作用的错误观念,即对法律作用过分夸大的法律万能论和对法律作用过分贬低的法律无用论。其次,在强调宪法和其他法律的至上权威的时候,并不排斥或压制其他社会规范的作用,这就可以帮助我们理解,依法治国的原则为什么要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了。

    3、法律的价值是什么?如何解决法律价值冲突?

    法的价值是指法能够以及应该促进和实现的人的价值,体现在,法的自身作用对人的价值的影响和人们对法促进自身价值的期望,即主体客体的关系,主体是法本身,客体是与人的关系。人们期望设立法律的领域,称作应然领域。

    法的价值的类别有四种,分别是秩序、自由、人权、正义。

    什么秩序呢?是指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事务之间以及事务内部要素之间相对稳定的结构状态。法律秩序就是通过法律调整建立起来的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相对稳定、和谐有序的状态。法律的作用可以建立和维护社会秩序,也是社会秩序的基本参照标准。

    什么是法的正义价值呢?正义是法的价值评判标准,可以推动法律的进化,完整的正义包含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两者同样重要,不可偏颇。

    什么是法的自由价值?自由是法的最高价值目标,法就是为保障人的自由为己任,使主体客体能和谐融为一体,从评价角度看,自由是评价法律是否进步的标准,体现了人性深刻的需要。但对自由也有一定的限制,具体原则是伤害原则、法律家长主义、冒犯原则、法律道德主义原则。

    什么是法的人权价值呢?人权是指每个人应该享有的权利,不依赖国家和法律,为了更好的保护人权,应当尽可能对人权法律化,让人权在事实上被人们享有,包括道德性权利和法律性权利。

    如何解决法的价值冲突?分为价值位阶原则和个案中比例原则。价值位阶分为三个层次,及某一具体法律中的位阶价值、该法所属部门法中的价值位阶以及该国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位阶价值。在价值位阶原则中,按价值位阶的高低来予以保护。个案中比例原则是在一个具体的案件中,具体的价值位阶保护的优先性如何权衡,应当在保护某种价值的时候,使受损害的价值减少到最小程度。

    4、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如何区分?

    法律原则是指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和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原理或价值标准的一种法律规划法律规范。同法律规则一样,同样属于人们应当遵守的行为标准,但在内容上,法律原则的规定较法律规则更加抽象和宽泛。从本质上来说,法律原则不仅关注应当如何的问题,也关注最好是什么的问题。换句话说,法律原则是一种最佳化的命令。法律原则是法律规则的基础,法律规则可视为是法律原则具体化以后的结果,法律原则可以指导法律规则的适用,在特定情形下,也可以弥补法律规则的漏洞,甚至直接取代法律规则来作为案件裁判的依据。

    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表现在三个方面:(1)在内容上,法律规则的确定是明确具体的,它着眼于具体行为及各种条件的共性,其明确具体的目的是削弱、防止法律适用上的“自由裁量”。与此相比,法律原则则着眼点不仅局限于行为及条件的共性,也关注他们的个性。(2)在适用范围上,法律规则由于内容具体明确,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而法律原则对人们的行为及其条件有更大的覆盖面和抽象性,他们是对从社会生活、社会关系中概括出的某一类行为、某一法律部门或者是全部法律体系均通用的价值标准,具有宏观的指导性,因此其适用范围比法律规则宽广。(3)在使用方法上,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当同时存在多个原则时,原则是以“权衡强度或分量的方式”应用于个人当中。规则之下,要么没有自由裁量,要么自由裁量的空间较小,而原则必然涉及自由裁量与应用,且裁量空间较大。

    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主要有三:(1)穷尽规则,方能使用原则。(2)除非为了实现个案正义,否则不能舍弃规则适用原则。(3)没有更强理由,不得径行适用法律原则。

    5、法适用的一般原理是什么?

    法适用的一般原理是根据法律规范对法律事实做出法律决定。

    法适用的目标是做出一个合理的法律决定,那么合理的标准是什么呢?是法的可预测性和正当性。

    法的可预测性是指法律决定作出应尽量避免武断和恣意,将法律决定建立在继承的一般性法律规范的基础上,并按照一定的方法适用于法律规范。

    法的正当性,是实质法治的要求,是指按照实质价值或者某些道德考量,法律决定是正当或者正确的。

    法律决定的可预测性的程度愈高,人们有效地安排和计划自己的生活的可能性越大;法律决定的正当性程度越高,人们安排和计划自己满意的生活的可能性越大。当可预测性和正当性之间发生冲突的解决办法。法律决定的可预测性具有通常的优先性。

    法适用的步骤是司法三段论推理过程和实质过程。司法三段论推理过程分为三个步骤:大前提、小前提和结论。大前提是法律规范,小前提是法律事实,结论是案件裁判。

    实质过程是指法律人在查明和确认案件事实的过程需要在一个在法律规范与事实之间来回穿梭。

    判决得出过程需要充分说明理由,当法律人有了法律事实和法律规范之后,还必须要说明或论证这个具体的案件为什么要试用这个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法律后果或者说从该法律规范中推导出的法律决定,或者裁判为什么是合适的。

    6、什么是法律漏洞?如何填补法律漏洞?

    法律漏洞是指违反立法计划的不圆满性,由于立法者的理性是有限的,因此立法者无法对未来可能发生的一切情形都事无巨细地作出规定,因此,可能会出现法律应当调整的事项,在法律中未作明文规定的情形。

    法官不得以法律没有规定或规定的不清楚为由拒绝进行材料。

    如何判断法律漏洞?要看是否违反立法目的,真正的法律漏洞是指违反立法目的的漏洞。

    法律漏洞分为:全部漏洞与部分漏洞。明显漏洞与隐藏漏洞、自始漏洞于嗣后漏洞。

    法律漏洞如何填补呢?方法分别是目的论扩张和目的论缩限。

    目的论扩张适用的情形是法律规定的范围明显小于规范目的的“潜在包含”情形,此时应当扩张文义,将本该包含的情形包含进来。

    目的论限缩适用的情形是法律规定的范围明显大于规范目的的“过渡包含”情形,此时应当依据规范目的创设例外,把包含的情形排除之外。

    7、什么是反向推理和当然推理?

    反向推理的形式是:法律规定,如果出现A的事实情形,那么就适用R的法律效果;B不属于A的情形,因此,R法律效果不适用于B。

    当然推理:如果法律规定,某种较轻(或较重)事实情形A将适用于结果R,如果某一行为B相交于A更重(或者更轻),那么当然就更需要适用R的结果。

    8、法与道德的联系和区别?

    法与道德的联系表现在:(1)在发生学上,都由原始习惯脱胎而来,其在发生发展中有相互演化。(2)在形式归属上,都属于社会规范,具有社会规范应有的规范性、概括性、连续性、稳定性、效率性等属性。(3)在内容上,都蕴涵和体现一定的社会价值,总体精神和内容相互重叠渗透。(4)在功能上都是社会调控手段,以维护和实现一定社会秩序和正义为使命。(5)在发展水平上,都是文明进步的标尺,且在发展水平上互为标志和说明。

    法律与道德的区别表现在:(1)生成方式上的构建性和非构建性。(2)行为标准上的确定性和模糊性。(3)存在形态上的一元性和多元性.(4)调整机制的外在侧重和内在关注。(5)运行机制上的程序性与非程序性。(6)强制方式上的外在强制和内在约束.(7)解决方式上的可诉性和不可诉性。

    关于法与道德在本质上的联系,西方法学界存在两种观点。肯定说:以自然法学派为代表,肯定法与道德存在本质上的必然联系,认为法在本质上是内涵一定道德因素的概念,即“恶法非法”。否定说:与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为代表,否定法与道德存在本质上的必然联系,即“恶法是法”。

    9、什么是法的现代化?

    法的现代化含义是指与现代化的需要相适应的、法的现代性因素不断增加的过程。现代化本身并不单指工业化或者物质生活方式的现代化,而是包括从物质到精神、制度到观念的社会整体变迁。分为内发型法的现代化和外源型发的现代化。

    法的现代化标志表现为:法与道德相互分离,法成为形式法。法的合法性依赖于形式程序,合法性来自法本身。对现代价值的保护,突出对自由、人权、平等、效力等现代价值观念的保护。法的形式合理,法具有可理解性、精确性、一致性、普遍性、公开性、不朔及既往等理性标准。

    10、什么是法律渊源?

    法律渊源的概念是指被承认具有法的效力、法的权威性或者具有法律意义,并做为法官审理案件之依据的规范、或者准则的来源。

    法律渊源分为正式渊源与非正式渊源两大类。正式渊源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和直接作为法律人的法律决定的大前提的规范来源的那些资料。正式法源是法律人必须予以考虑或者说法律人有法律义务适用它们。

    非正式渊源是指不具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但具有法律说服力并能够构成法律人的决定的大前提的准则来源的那些资料。非正式渊源的核心功能在填补正式法源的漏洞和辅助正式渊源的理解。

    相关文章

      网友评论

          本文标题:学习法律应掌握的十个基础问题

          本文链接:https://www.haomeiwen.com/subject/nocrpct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