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加班到底要不要负法律责任?
王某和李某是扬州某公司的产品检验员。2018年5月,公司要求两人当天加班完成一批产品检验,否则公司就将违约,需要支付高额赔偿。两人劳动合同即将到期,他们为了逼着公司续签劳动合同,在明知道公司的这批货要有他们检验后方能够出厂。在公司要求加班完成出厂检验任务的情况下,拒绝加班。
正是由于两人太过任性,导致公司违约,不得不向客户支付了12万元的违约金。随后,公司将王、李二人诉至法院,要求他们承担这笔损失。法院审理认为,王、李二人作为检验人员,明知企业生产任务紧迫,故意拒绝加班,并导致企业产生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根据他们的经济收入的能力,以及造成损失的状况,酌情赔偿企业违约损失的15%,也就是18000元。
这个消息爆出来之后引起了广大网友的热议。网友明显分为两派
一派认为:加班属于双方协商性质,一个公司不可能少了两个人就无法运作,所以员工不应该承担损失
一派认为:公司紧急任务,以为员工不加班导致公司负担违约,员工应该赔偿
老猎我是赞成第二派观点,员工应该承担部分损失。理由有以下三点
第一、就算王某和李某快要离职了,只要一天还没交接工作,那么他们两人都还算是公司的正式员工,都应该服从公司的统一调配。作为一个生产加工企业,他的加班补偿制度应该是很完善的,只需要通知到员工加班,员工照章执行,该加工资加工资,该调休调休。
王某和李某并无正当的不加班理由,以不作为对抗公司的任务布置,给公司造成了巨大的损失,理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现阶段的实际情况,加工制造企业属于用工荒阶段,在这种时期,企业选择不与王某和李某续约,由是可以反映出来,两人在之前的工作当中也是有不作为行为,或者重大过错行为。但凡企业还能派出人来,就不会选择安排这两个人加班。
所以对于很多网友提出来的,企业少了两个人不能运转啊,怎么定义紧急任务之类的辩驳是站不住脚。
第三、老猎个人认为,犯错就应该受到惩罚,就应该承担犯错所造成的恶劣结果。
各位朋友,对于这个事件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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