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方式
1.遗嘱继承
即被继承人在生前订立遗嘱,指定继承人继承自己的遗产。
2.遗赠
即被继承人生前订立遗嘱,将遗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注意法定继承人之外。
3.遗赠扶养协议
即被继承人与扶养人订立协议,由扶养人负担被继承人生养死葬的义务,被继承人的全部或部分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该方式主要出现在老人无人赡养的情况下。
4.法定继承
即在上面三种情况都不存在的情况下,法律根据亲属关系的远近确定的顺序。
如果同时出现2种以上的继承情况,在这4种继承方式中,遗贈扶养协议的效力最高,其次是遗赠,效力最低的是法定继承。
遗产继承的类别
1.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是指按照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等进行财产继承的一种继承制度。
法定继承是一个强制性规范,除被继承人生前依法以遗嘱、遗赠等方式改变外,其他任何人均无法改变。
2.遗嘱继承
又称指定继承,是法定继承的对称。是指被继承人生前通过立遗嘱的形式确定其个人财产在其死亡后的继承人及分配的法律制度。
遗嘱的形式根据《继承法》第17条的规定,遗嘱有以下五种形式:
(1)公证遗嘱
即立遗嘱人至公证机关对其遗嘱行为及遗嘱内容进行公证。
(2)自书遗嘱
即立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该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亲笔签名,并注意年、月、日。
(3)代书遗嘱
即立遗嘱人委托他人代笔书写的遗嘱。代书遗嘱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不为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4)录音遗嘱
即立遗嘱人通过录音或录像的形式,确定其遗嘱的内容。录音遗嘱同代书遗嘱一样,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并将其见证的情况进行录音、录像。完后,应将录音、录像内容封存,封口由见证人及遗嘱人签名盖封。
(5)口头遗嘱
即立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无条件书写、录音或办理公证时,口头订立遗嘱的行为。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3.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又称"间接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其父母的继承顺序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的法律制度。
该制度的设立是基于,继承权的行使主体应为实际生存,若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显然无法行使继承权利。为了保障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的晚辈直系血亲的物质及经济利益,因而设立了代位继承制度。
注意:只发生在法定继承中,不适用于遗嘱继承。
4.转继承
转继承,又称为再继承、连续继承,它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应继承的遗产转由他的合法继承人来继承的制度。
实际接受遗产的已死亡继承人的继承人称为转继承人,已死亡的继承人称为被转继承人。
5.遗赠
所谓遗赠,就是指公民通过设立遗嘱,将其个人所拥有的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待其死亡后无偿赠送给国家、集体组织、社会团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有判例将赠与给婚外情人的遗赠予以撤销,主要基于该遗赠行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原则而归于无效。
遗产继承顺序
1、应该先看死者是否有遗嘱、遗赠等,有遗嘱等的,应遵照执行。
2、法定继承,继承人分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袓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3、最后,才是确定各继承人的份额。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这是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的一般原则,即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该平均分配遗产。
该法条中的"一般"是指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如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先进行夫妻财产分配。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给予照顾。继承人只有同时具备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的情形时,才能在遗产分配时中给予照顾,而且一旦具备了这两个条件就应当给予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不是应该多分,不具有强制性。
(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该不分或少分,这是继承法中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重要体现。
继承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不分或少分遗产:
①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条件;
②不尽扶养义务;
③继承人协商同意也可以不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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