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日甲某遛狗途中,想顺便到银行取点钱。行至银行网点门口,请银行门口的停车场管理人乙某帮忙照看一下他的大狗,乙某慨然应允,因停车场不时有车出入,乙某遂将狗绳拴在他常坐的一把小塑料凳子上,然后去忙自己的事了。这时丙某牵着自己的小狗经过,甲某的大狗突然狂吠着扑出去,将丙某的小狗死死咬在口中,丙某紧急施救,亦被咬伤。此时甲某取钱归来,了解事情后,淡淡的说:“这事跟我可没关系,你找乙吧,是乙帮我照看狗时咬的你,再说了,你的狗为啥不抱着呢”。说着就要走,乙和丙均不答应,遂报警。 警察到场调解后,甲某认识到了自己的过错,主动承担了对丙某得赔偿责任,并向乙某道歉。
乙某的行为,属于好意施惠,又称情谊行为或君子协议,是指二人之间根本就没有形成法律上权利义务关系的想法,而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自己的好意实施的,使另一方受恩惠的行为,其目的可能仅仅是出于好心或是想增进双方的情谊。好意施惠是一种在生活中极为常见的做好事行为,如好意搭乘、见义勇为等。正是因为好意施惠具有无偿性和良好的动机,以及善意的目的性,所以对于此类案件,应从民法的公平理念出发,酌情减轻施惠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对施惠人因一般过失造成的损害则无须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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