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杀乙,对乙下毒。甲见乙中毒后极度痛苦,顿生怜意,开车带乙前往医院。但因车速过快,车右侧撞上电线杆,坐在副驾驶位的乙被撞死。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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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模型:犯罪行为→中止行为(救助行为)→介入因素→实害结果发生。发生了实害结果,首先判断犯罪是否既遂。对此需要判断犯罪行为与实害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
题中,第一,介入因素是车祸,很异常。第二,车祸对死亡的作用更大。因此,死亡结果与车祸有因果关系,与先前犯罪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因此,甲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由于先前犯罪行为已经着手实行,只剩下犯罪中止与未遂供选择。甲不可能是犯罪未遂,因为未遂是指想继续犯罪,因为意志以外原因无法得逞。题中甲有中止和抢救行为,因此应定犯罪中止。
若车祸是行为人甲过失引起的,则甲构成交通肇事罪。最终,对甲定故意杀人罪中止和交通肇事罪,数罪并罚。常见的错误是,对甲只定一个故意杀人罪既遂。
A、B项考查的是前提与结论的逻辑自洽。A项和B项的前提与结论在逻辑推理上是自洽的。因此A、B项说法正确。不过注意,如果考查唯一答案,应当选择A项的结论。
C项的说法过于绝对。成立犯罪中止,原则上要求有效性,有效防止危害结果发生。但是,如果是介入因素(车祸)导致死亡结果,死亡结果不能归属于先前犯罪行为,则先前犯罪行为不构成既遂。又由于行为人有中止行为,主动放弃犯罪,不构成犯罪未遂,只能定犯罪中止。因此,C项说法错误。
D项的说法也过于绝对。成立犯罪中止,要求具有有效性,这是指有效防止实害结果的发生。即使行为人自动放弃并真诚积极努力地防止结果发生,但结果仍发生了。当该结果与先前犯罪行为具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仍构成犯罪既遂,不能成立犯罪中止。例如,甲杀害乙,导致乙重伤,甲又后悔,将乙送往医院奋力抢救,但是由于乙的伤势过重,仍不治身亡。由于乙的死亡结果与甲的杀害行为具有因果关系,甲仍构成犯罪既遂,不构成犯罪中止。因此,D项认为“只要行为人真挚地防止结果发生,即使未能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也应认定为中止犯”,这种看法是错误的。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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