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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税方法要用对,别滥用小规模身份

节税方法要用对,别滥用小规模身份

作者: 财税筹划 | 来源:发表于2018-08-28 12:06 被阅读0次

    企业税负重,一直是企业成本开支的大头,但是进行正确合法的税务筹划后,就可以为企业节省大笔税款。

    而税务筹划就是使纳税人获得税收最大利益的筹划方法,在税法规定的许可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事先进行筹划和安排,然后尽可能的获得“节税”的税收利益。税务筹划是税务代理机构可从事的不具有鉴证性能的业务内容之一。

    我们都知道,不同的纳税身份,征收的税款适用的的条例都不一样。从1月1日起,我国开始实施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删除了有关不得抵扣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规定,允许纳税人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对小规模纳税人不再设置工业和商业两档征收率,将征收率统一降至3%,将矿产品增值税税率恢复到17%。    

    甲公司是2006年开业的原煤开采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负在9.5%左右(实缴增值税/主营业务收入)。乙公司是甲公司新近收购并控股的原煤开采企业,该公司在2009年1月上旬刚注册,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负3%(实缴增值税/主营业务收入),两公司同在一个县内,相距30公里。为最大限度减少税收成本,公司股东提出了一个纳税筹划方案。

    根据纳税主体不同身份(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提出的纳税筹划方案。

    筹划前,甲公司增值税税负在9.5%左右,针对乙公司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实际税负低于甲公司一般纳税人税负的实际情况,甲公司可以将客户分为两类,第一类是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客户,第二类是不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营业税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客户。

    甲公司把第二类客户的业务交由乙公司负责生产且销售,以此来达到降低增值税税负的目的。对于第二类客户,因其不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同的销售主体(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含税定价相同,其成本不会发生变化。但因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率为3%,故乙公司销售比甲公司销售有优势,增值税税负下降6.5个百分点。

    例如,2009年某中学从甲公司购入原煤价税共计50万元,甲公司的收入为50÷1.17=42.74(万元)。如果改由乙公司销售给某中学,乙公司的收入为50÷1.03=48.54(万元),以销售含税额50万元计算,转移给乙公司销售后可增加利润5.8万元。

    该方案看似完美,但在此提醒企业应该重点关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内容,“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和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据此,上述乙公司销售额达到50万元就必须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而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可知此纳税人身份具有不可逆转性。如果乙公司的销售额超过50万元而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后果是十分严重的。乙公司的销售将按17%缴纳增值税,而且没有相应的进项可以抵扣,增值税税负率将达17%.

    所以,虽然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降至3%,很多企业会有成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动力,但如果企业对新的增值税条例把握不好,如对视同销售收入等处理不当,造成税法上认可的销售收入超过50万元但企业未及时申报办理一般纳税人手续的,将要补税。

    因此如果在经营过程中学习掌握好各类税收条例才能正确节税,同时又不违反税法。上述所讲的只是税务筹划的九牛一毛,如需了解更多税筹方案,请咨询税务师李会计l3O88OO5444,合法合规,安全有效。同时若想了解更多其他关于企业财务、税务报关之类的知识,也可拨打以上电话咨询、探讨。李会计将为您在企业合理节税的方案上出谋策划,帮您省去税务风险等后顾之忧,成为您贴心的企业发展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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