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天客户希望我们为其出具一份律师函,帮他催促二手房买卖的对方继续履行合同。借此总结了三个点,以资借鉴。
1、律师函表述的事实要有书面依据。事实表述一定要以我们已经拿到的书面材料中反映的事实为基础,千万不能有臆测的部分,即使是我们推断出来当事人接下来应当履行的义务,也最好不要写上去,因为这毕竟不是事实而是我们的判断。例如当事人告知我们自己是被对方骗了才签了这个合同,但是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我们不便将这种陈述写进律师函,更不能据此义愤填膺地训斥对方,这都不是一个律师严谨的表现。
为了保证律师函的可信度,也是为了保护我们自己,降低职业风险,这一定要做到。
去年拟写了一个律师函,陈述的内容都还是委托人拿着一堆材料能证明的内容呢,结果发到对方那里以后,这个人居然打电话威胁我,说我写的不实,要我收回律师函否则就来律所找我。虽然那次我没有错,但是也的确警醒自己,一点要谨慎再谨慎。
2、律师函的送达。一定是由我们直接发送或寄送给致函对象的,绝对不能将律师函件原件甚至复印件交给委托人。因为委托人有可能会对函件进行篡改,即使是手动修改这种没有法律效力的改动,也会产生不必要的麻烦。为避免不必要的纠纷,还是恪守规则为妙。
3、律师函的措辞要适度节制。虽然律师函是一种合法的恐吓手段,但是要有一个合理的限度。对于事态的发展而产生的法律判断,不能做过于扩大性的解释,或者说含有过于向后延展的表述。否则很容易产生对我们不利的责任。例如仅仅是一个合同纠纷,我们就不便将它引申出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最后,说一个不是注意事项但是可能会有点启发的点:想要在客户面前推脱一件事情的时候,往行政身上推是个好方法。说行政不给盖章是我们的一个有力的方式,别人无法核实,也不能强行要求。如果对方说怎样才能盖到章,那就说一切都要依照约定办事就OK啦,自己也不会落下什么责任。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