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国家发改委等 13部联合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其中提出“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个人破产当然不是什么新鲜词汇了,实际上,早在今年1月22日就有报道称,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推动出台强制执行法,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不过这次国家算是首次明确指出,消息一出,各种媒体传言揣测就来了,有人认为是为了完善我国破产制度,毕竟我国的破产法只有针对企业的《企业破产法》,个人破产制度的出台可以重点解决企业破产产生的自然人连带责任担保债务问题;有人甚至揣测是为了戳破楼市泡沫,防范金融风险做准备,不过大多数吃瓜群众的疑惑是,难道老赖不需要赖了?可以通过申请破产坐飞机了?撇开众多不同观点,大家对于个人破产制度在中国实施的难度确是意见统一的。
但在国外,个人破产制度已经有很长的历史,个人破产制度发端于古罗马时期,在中世纪时的意大利与英国得到较大发展。英国破产法起源于1542年,而香港早期是英国的殖民地,所以自1932年就颁布了《破产条例》。早期英国破产法只针对于商人,直到1961年将破产法的调整对象扩展到所有的债务人。而美国1958年,破产法将消费者破产纳入其中。成熟的个人破产制度国家已经实现破产的主体范围不断扩大,免责范围和深度不断扩大,更加保护对个人生存权和发展权。而国内迟迟没有推出个人破产制度,一种观点认为是国人传统消费观难以产生债务危机,不过近年来国人的投资,消费已经发生翻天覆地变化,随着楼市和金融创新的推高,各种消费贷,信用卡,居民的杠杆率和负债率也水涨船高,国人的债务已经一言难尽了。不过不管个人破产制度出台的真实意图为何,法制的健全就是为了解决新的风险和问题而催生的,也是为了保障受风险危害的善意人而准备的。
有人认为个人破产制度在中国难以实施一方面是因为中国的信用体系制度还不健全,个人破产制度容易被恶意债务违约人利用。也有人认为很难把握债务人的财务变动,更难区分违约时的客观无意与主观故意。针对以上问题我认为个人破产制度的执行应该重点考虑到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个人财产的清算范围:传统的个人资产包括房产,现金货币,股票,债券,黄金等,不过当下数字货币发展迅猛,主流币已经具备价值储存功能的共识。如果不能将数字货币纳入个人资产,那么个人财产的清算将是片面的,恶意违约人可以将其他资产转成数字资产从而逃避个人资产的清算 。不过让主流认识到数字资产还是个漫长的过程。
二, 个人资产的变动:个人资产虽然也正逐渐被各个管理部门把握,不过财产登记制度还是不够完善的。而且资产变动产生的巨大信息现有监管体系很难实时跟踪,如若个人资产的变动能在区块链上记录,那么对于跨部门成本将大大降低,房产信息数据,个人账户资金等如果统统上链,未来能带来什么巨大影响,简直难以估量。不过就仅对于个人破产制度的实施而言,这个可能是一个好办法。
不过到底何时出台个人破产制度,又将以何种方式执行,听风还是很期待的。按照常规立法节奏,据说快则三年,慢则好些年。当年企业破产法就花了12年时间,个人破产制度涉及的问题,可能比企业破产更复杂,也许等到那时,信用体系,财务登记制度已经非常完善,也许那时区块链已经应用于各大场景,包括个人破产制度。让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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