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各教育处(组)“留俄学生网上服务系统”完成注册的留学人员,回国前持以下材料到教育处(组)办理《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1)本科生、硕士生
— 毕业(学位)证书及总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复印件存档)、学校统一提供的毕业生名单(需学校主管部门盖章)
— 就读期间所有入学合同或俄罗斯教科部颁发的派遣函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复印件存档)
— 单位公派人员或校际交流项目人员如无个人入学合同,需提供单位出国任务批件或校际交流合同及派出名单
— 转学留学人员应补充提供转学证明(академическая справка)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复印件存档)
(2)副博士、博士研究生
— 《研究生论文登记表》(可在教育处www.eduru.org网站或留俄学生总会www.lexszh.cn网站下载)
— 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单(Кандидатский минимум)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复印件存档)
— 答辩委员会对学位论文的评语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复印件存档)
— 经俄罗斯联邦政府外交部领事司加盖认证章的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复印件存档)
—就读期间所有入学合同或俄罗斯教科部颁发的派遣函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复印件存档)
— 单位公派人员或校际交流项目人员如无个人入学合同,需提供单位出国任务批件或校际交流合同及派出名单
— 个人留学总结
(3) 进修、访学人员
— 留学单位对其进修情况的评语原件及复印件(导师签名,原件审核,复印件存档)
— 个人留学总结
2. 连续攻读学位的留学人员,应在获得最高学位后开具《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3. 因特殊原因已开具前一学历《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的留学人员,如需对已获学历、学位做认证和评估,须返俄前在国内完成。在返回继续学习后的三个月内交回已领取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原件,教育处(组)在开具高一层次学位《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时对前一学历、学位的相关信息不再予以备注。
4.《留学回国人员证明》请妥善保管,遗失不补
咨询电话:007-4212-302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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