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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机干预的问题

危机干预的问题

作者: 春天的旋律 | 来源:发表于2023-08-18 18:04 被阅读0次

    一、是否可以强制送医院诊断呢?

    第28条 除个人自行到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

    诊断外,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近亲属可以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

    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其近亲属、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

    医疗机构接到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不得拒绝为其作出诊断。

    结论:评估有危险可以送!

    二、什么情况下住院治疗呢?

    第30条 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

    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

    (一)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

    (二)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

    结论:评估有危险,就需要住院

    三、什么情况下强制住院?

    第35条精神障碍患者有本法第30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的(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其监护人应当同意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监护人阻碍实施住院治疗或者患者擅自脱离住院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措施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

    四、班主任可以给学生办手续吗?

    第36条诊断结论表明需要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本人没有能力办理住院手续的,由其监护人办理住院手续;精神障碍患者有本法第30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其监护人不办理住院手续的,由患者所在单位办理住院手续,并由医疗机构在患者病历中予以记录。

    五、对有自杀危险的学生怎么办?

    第31条精神障碍患者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一项情形的,(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经其监护人同意,医疗机构应当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监护人不同意的,医疗机构不得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监护人应当对在家居住的患者做好看护管理。四、班主任可以给学生办手续吗?

    第36条诊断结论表明需要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本人没有能力办理住院手续的,由其监护人办理住院手续;精神障碍患者有本法第30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其监护人不办理住院手续的,由患者所在单位办理住院手续,并由医疗机构在患者病历中予以记录。

    七、学生家长不配合怎么办?

    刑法261条遗弃罪

    第261条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精神卫生法第79条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结论表明精神障碍患者应当住院治疗而其监护人拒绝,致使患者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或者患者有其他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情形的,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八、可否强制学生休学?

    第十八条 学生患有精神障碍或者患有传染病未经治愈,符合休学条件的,应当申请休学;未申请休学的,学校可以根据医院诊断结论作出书面休学决定。学生、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学校作出的休学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有关教育主管部门申诉。申诉期间,不影响休学措施的执行。

    (湖南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条例2018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九、精神疾病学生复学后管理?休学结束后,学生申请复学时四个步骤。1)、学校认可的医疗机构,一周内的评估证明,再经过学校评估会议评估可以复学的。2)、心理咨询中心备案、定期咨询。3)、班主任与学生定期交流。4)、班主任定期与监护人交流。

    附件:清华大学复学评估制度关于试点开展对因心理问题或精神疾病休学的学生复学时进行心理评估的指导意见1.评估对象。凡因心理问题或精神疾病原因休学的学生,在复学时都应进行心理评估,经评估认为其心理或精神状况已经可以在校学习生活的,方可继续办理复学手续;否则应建议学生继续治疗或休养,不能复学。对由此产生的学籍相关问题,按照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2.评估小组的组成。心理评估在学生提交复学申请时启动,按照“院系主导、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的原则由院系牵头成立评估小组。建议由院系主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司书记担任组长,负责牵头组织评估小组、领导统筹小组工作学生组长或研工组长担任副组长,成员可根据情况由院系教部门教师、班主任或导师、带班辅导员或研工助理等对学生性况比较了解的院系代表,以及校医院、心理中心、学生部、有工部、国际学生学者中心等学校相关部门的代表组成,评估组的成员数原则上应不少于5人。对于心理问题较轻微的学生,可根据情况简化评估小组成员组成。视情况可邀请相关于家参加。

    3.评估方式。心理评估应针对学生本人,以面谈的方式进行,特殊情况下(如新冠疫情期间)可以采用视频估的方式。评估会原则上以不公开的方式举行,参会人员包评估小组成员和学生本人。复学申请须符合学籍管理规定,生本人应在评估会前至少***小时前,向院系提交以下材料:休学时的医疗诊断与医嘱,休学期间的治疗情况材料(随诊嘱、开药服药情况等),由三级田等医院精神科或省级精神生中心开具的恢复健康诊断证明。除这些必须提交的材料外学生本人和亲属还可以提供其它认为必要的材料,作为评估的参考。

    4.评估流程。评估会包括学生陈述、问答测试、评估小组合议三个环节。首先由学生陈述自己的复学申请和身心健康状况,提交或展示必要的材料。之后由评估小组成员对学生进行提问,学生回答,必要时可由心理专家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状况测试,最后询问学生是否还有要陈述或说明的问题,没有则结束问答环节,学生离场。学生离场后,评估小组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研判学生状况,作出其心理或精神状况是否满足在校学习生活要求、是否可以继续办理复学手续的评估结论。

    5.复议。学生如对评估过程有异议,可一周内提出复议。本科生可向学生部事务办、研究生可向研工部事务办提出复议。对复议的处理,主要是复核整个评估过程是否符合本指导意见的要求,而对评估专家的具体意见要充分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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