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第2条: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专利法第5条:
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专利法第25条:
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1.引言
对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必须有利于推动其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我国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为此,专利法第二条对可授予专利权的客体作出了规定。考虑到国家和社会的利益,专利法还对专利保护的范围作了某些限制性规定。一方面,专利法第五条规定,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另一方面,专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2.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客体
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这是对可申请专利保护的发明客体的一般性定义,不是判断新颖性、创造性的具体审查标准。
技术方案是对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的集合。技术手段通常是由技术特征来体现的。未采用技术手段解决技术问题,以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的方案,不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客体。气味或者诸如声、光、电、磁、波等信号或者能量也不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客体。但利用其性质解决技术问题的,则不属此列。
3.根据专利法第五条不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
根据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发明创造的公开、使用、制造违反了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了公共利益的,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根据专利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法律、行政法规、社会公德和公共利益的含义较广泛,常因时期、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变化,有时由于新法律、行政法规的颁布实施或原有法律、行政法规的修改、废止,会增设或解除某些限制,因此审查员在依据专利法第五条进行审查时,要特别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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