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王凤月,女,汉族,1980年9月22日出生,住河北省晋州市,电话: 13503131029。
被告:徐敏,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XXX,电话: XXXX。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为原告办理交付商铺使用权并办理商铺所有权证;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办理商铺所有权证的违约金;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8月12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应当于2015年5月1日之前为原告交付房屋使用权及所有权。然而直到2018年6月10日过后三年,被告仍然未交房(商铺)。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确说商铺已经改成公寓并且二次销售,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的了原告的利益。
为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望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事实与举证
1.原告持有被告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相关收据
2.原告持有2012年被告商铺规划图纸及相关的宣传材料。
3.原告搜集了被告二次卖房的协议若干份。
具状人:王凤月
2018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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