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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国家下放农用地审批权,想做农业,您一定加快布局

刚刚!国家下放农用地审批权,想做农业,您一定加快布局

作者: bcd370cb5562 | 来源:发表于2020-03-19 14:35 被阅读0次

土地,一直是桎梏一家农业企业成长的关键要素。

之前因为审批时间长、流程繁琐等原因,很多农业现代化企业都会因不能拿到土地而错失机会良机。

刚刚!国务院发布《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在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下,将国务院可授权的永久基本农田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事项,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农业未来趋势及机会,随着国家下放农用土地审批权,必将会引发新一轮商业发展,比如产业相互联动、土地价格下降、农业创业的大爆发。果玩带领大家一起来梳理下哪些新趋势?

1、加速农业投资建设的到来爆发

2020年,是全面小康社会建成的历史节点,农业是其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势必会得到政策的高度扶持。之前,因为土地而受阻的情况将会减少,各级省级政府加根据实际情况加快农用地审批建设用地的时间,也将从而推动农业投资和商业资本进入三农。

2、推动乡村产业的发展

从前乡村产业因为没有资金、没有人才而而导致发展缓慢,随着审批权下放必将会加速乡村产业发展速度,还将会带动更多的有志于农业发展的企业家及返乡创业者兴建工厂和建设投资。

尤其是在会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产品初加工等方面势必将要迎来一次飞跃性发展。

3、反哺农业经济

目前,农业的发展,将会带动一系列的连锁反应,从而激活周边产业,推动当地经济发展,造福一方。

这样帮助农民提高了就业和增收,有力推动乡村振兴。

4、激活并推动新兴产业发展

农用地审批加速,有利于郊区经济的发展,更有利于新兴产业的落地。比如,休闲经济、养老产业、文娱项目、农旅结合产业等新兴产业的发展。

农用地加速审批还可以快速推动大棚经济、室内农业、立体农业、生态循环农业等新农业的发展速度。

除了以上趋势之外,县域经济、城镇化、土地经济、土地流转、农村经济等都将会得到大力发展。

决定的内容主要有4项:

1、放权:

将国务院可以授权的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事项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2、试点地区:

发达地区这次审批权下放是采用试点的形式。

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重庆8省市被选作首批改革试点。

3、时限:

1年试点1年时间。

这是国家在“土地审批试点上”,积极探索正确的模式争取时间。

4、红线:

仅限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只规定农用地可以转变成建设用地,而非永久基本农田。

(附文件原文)

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

国发〔202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在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下,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改革土地管理制度,赋予省级人民政府更大用地自主权,现决定如下:

一、将国务院可以授权的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事项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对国务院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城市在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国务院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国务院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试点将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和国务院批准土地征收审批事项委托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事项,以及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土地征收审批事项,国务院委托部分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首批试点省份为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重庆,试点期限1年,具体实施方案由试点省份人民政府制订并报自然资源部备案。国务院将建立健全省级人民政府用地审批工作评价机制,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管理水平综合评估结果,对试点省份进行动态调整,对连续排名靠后或考核不合格的试点省份,国务院将收回委托。

三、有关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严格审查把关,特别要严格审查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的用地,切实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盘活存量土地,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确保相关用地审批权“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不得将承接的用地审批权进一步授权或委托。自然资源部要加强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用地审批工作的指导和服务,明确审批要求和标准,切实提高审批质量和效率;要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加强对用地审批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问题及时督促纠正,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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