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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手记(四)

办案手记(四)

作者: 9a46d39b1255 | 来源:发表于2017-04-28 16:54 被阅读0次

    位于海淀区后屯南路的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中国十大国家级司法鉴定中心之一。

    我们来到这里是想寻找技术的支持,C某到底是否属于精神病,只有专业的人员才能判断,其余任何人说了都不算。但是精神病的鉴定真的就是那么客观么,说实话我一直心存疑虑,毕竟看起来它不像DNA、指纹、笔迹鉴定那么客观,似乎是主观性很强。

    H教授,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主任医师、也是中国精神病研究、鉴定领域的权威,却给我们不同的看法。他说,精神病学是一门科学,在国际和国内均有明确的客观的诊断标准,并非简单的靠医生的主观判断。但是,由于各地从事司法精神鉴定人员的业务素质参差不齐等原因,对同一案例的鉴定往往出现不同甚至相悖的结论。这种现象严重地降低了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科学性和可信度,正因为这样现在的法院不敢轻易的启动精神病的鉴定程序。

    至于C某的状态在案发时候是否属于精神病状态需要结合证人证言、他本人的供述才能判断,如果能有当时的影像资料最好。

    按照法律规定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都应该在讯问的时候做同步的录音、录像,我脑子里突然跳出了该法条。但是如果不提出非法证据的派出申请,检察院是不会出具该录音录像的,甚至有时候即使律师提出了该申请,检察院或者法院也会以种种理由推脱。

    我联系了最高法院的B法官,提出想要看一下案发后讯问C某的同步录音录像,B法官意料之中的迟疑了,说需要跟合议庭商议下。

    最终合议庭还是答应了我的请求。

    B法官跟我说,这是唯一的一次律师没有提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却拿到了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还叮嘱我一定要保密不要让该资料外泄。

    我把该影像资料给H教授的是也做了同样的叮嘱,毕竟律师因为泄露案卷材料被律协处理乃至被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侦查的案例还是存在的,在这点上马虎不得。

    两周后,我再次见到H教授。

    他给我一份长长的审查意见:“……,现有资料表明,C某案发前较长时间既已存在明显的精神症状,其主要精神症状为关系妄想、被害妄想,且妄想有泛化的趋势。另外,还存在可疑的幻听、情绪障碍。其精神障碍程度严重,导致其丧失疾病自知力和现实检验能力。2014年8月17日15时许,C某在作案时高度疑似处于精神病状态,难以排除精神病理因素对其作案的影响。”

    孙律师,我只能给出这样的专家审查意见,因为我们单位不能接受个人的委托,你跟法院协商一下让法院委托,我们就可以出具正式的的鉴定意见。

    临走的时候H教授给我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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