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文件编制指引》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
《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编写的,适用于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单位编制《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文件》(以下称《招标文件》)。
一、《招标文件》第一章“投标邀请” 编制:
招标文件发售时间不得少于15天。
二、《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编制:
(一)关于投标人资格:
不可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1、非国家规定的强制性资质、资格条件,或强制性认证要求,不可作为资格标准。
2、货物采购一般在验收后付款(或分期付款),不得对供应商设置其他资质限制条件。
3、注册资金不作为资格条件。
4、地域性的经验业绩、经营网点、案例等不作为资格条件。
5、制造商、代理商出具的协议或授权函(包括经营、代理、售后等)不作为资格条件。
6、不得以某一品牌特有的技术指标作为资格条件。
7、为节约资金,或防止价格垄断,可在市场询价基础上制定预算价格作为最高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预算价作为最高限价的,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预算价格未作为最高限价的,如因所有投标报价超过预算价格的,且采购单位不予书面确认或不能支付资金的,应作无效投价处理。
8、经营活动前3年无违法记录,不等于必须成立3年以上的供应商才有资格。
9、除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或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的采购外,应当采购本国货物、服务。
(二)关于评标方法:
1、最低评标价法,是指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评标方法,即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以提出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适用于标准规格统一的商品及通用服务项目。
2、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30%-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 为10%-30%。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作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价格分按下列公式计算:
3、性价比法,技术要求较为复杂,或投标中可能出现货物技术档次差异较大,建议使用性价比法。
4、无论采用以上何种方法,均不得通过设定非价格总分值的方式,将低于总分值的投标排除在外。
5、对评委技术、商务部分评分结果统计时,应去掉一个最高分与一个最低分后再行算术平均计算各有效投标人的技术、商务最终得分。
6、对供应商在提交的投标文件中列出的赠送条款,不予唱标,也不能作为评标加分或调整评标价的依据。
7、除国家部委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国家质量测评机构的评奖外,地域性的评奖不作为加分条件。
8、制造商、代理商出具的经销代理协议、授权函、售后服务授权函不作为评分条件。
9、业绩作为评分条件的不可设置地域性限制。
10、非国家强制性认证资格的认证、银行资信证明、资质证书等作为评分条件的,每项加分不超过1分。投标人应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技术、商务需求,优于招标文件的可适当加分,但每项不得超过3分。
11、商务、技术指标单项分值差不得超过3分。
12、属于节能、环保、创新等政府采购推荐目录或清单内产品,在技术、服务满足采购需求的情况下,应当优先采购节能、环保、创新产品。评标办法制定中要考虑自主创新、节能、环保等因素,在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在评审总分基础上对节能、环保、创新产品合理加分。同时,可根据创新产品科技含量和市场化程度等因素,对创新产品在评标办法中明确给予一定幅度的价格折扣。
三、《招标文件》第三章“招标内容及要求”,应根据采购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
(一)技术要求:“招标内容及要求”中的各项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不可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商,不可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技术指标应是共性技术指标,不得照搬某一品牌的技术指标作为采购项目的技术要求。技术参数是一个范围内的数值,不是一个具体数据,只宜尽可能清楚而准确地规定到各种最低要求的限度。
(二)品牌:不能出现“指定、暂定、参考、备选”品牌。
(三)采购多种货物时要合理划分合同包,不得把不同性质、类别的货物作为一个合同包进行采购。
(四)凡采购项目需要培训的应为安装现场培训(如需去厂家培训、考察、验收等异地费用不含在投标总价内,即不列入政府采购费用支出)。
工程类项目比照本《指引》编制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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