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于11月4日颁布,新法中的很多修改都与创业者的商业行为息息相关,在创业者汇聚的无讼企业法律交流群中,也有许多创业伙伴对新法的修改提出了问题:刷单是否从此成为违法行为;尚未实施的创意算不算商业秘密;如何界定商业贿赂等等。
据此,我们结合创业者们的疑问,从虚假宣传、混淆行为、搭售行为、商业秘密、商业贿赂、商业诋毁、网络不正当竞争和有奖销售等几大方面,精选出十个问题,为大家全面解读《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
文 |姜播、吴泽玲无讼法务顾问
法律服务支持 | 无讼法务
问题一:电商刷单行为是否从此成为违法行为?
无讼法务:是的。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也就是说刷单、删差评等行为,从此不再处于灰色地带,而被明确界定为违法行为,将视情节严重程度不同,会受到相应处罚。
同时新法中还强调,对于虚假交易、刷单、删差评等的组织行为,也被认为是虚假宣传行为,组织者将承担相应责任。
问题二:刷单等行为会受到哪些处罚?
无讼法务:刷单行为一旦被发现,被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反行为的同时,将会被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将会被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可能被吊销营业执照。
问题三:模仿他人的网站、网页、域名等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无讼法务:是的。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将“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行为也认定为是经营者的混淆行为。从此山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网站、网页也将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这对于规范网络环境,保护互联网企业有着重要作用。
同时新法中还增加了“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这一兜底条款,大大增加了该条款的适用范围,几乎所有市场中的故意模仿、山寨他人的行为都将被认为是混淆行为,从而受到相应惩罚。
问题四: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删除了禁止搭售行为的条款,是不是搭售就不再是违法行为了?
无讼法务:不一定。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删除了禁止搭售条款,也就是说在经营过程中一般的搭售行为将不再被认为是违反行为。
但如果该搭售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相应条款,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仍然会受到相应处罚。同时一些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如果进行搭售,涉嫌垄断,也可能适用《反垄断法》进行规制。
问题五:我对公司和产品的一些创意和想法算不算是商业秘密?
无讼法务:算是商业秘密。新法中将商业秘密的概念从原有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修改为“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从前商业秘密要求兼具秘密性、保密性、价值性和实用性,而新法修改后,商业秘密不再需要具有实用性,也就是说一些商业中的创意、产品出行等尚不具备实用性的信息也将成为商业秘密,收到保护。
问题六:我向我的员工询问他以前公司的一些商业秘密,算是侵犯商业秘密吗?
无讼法务:算是侵犯商业秘密。新法中增加“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这一条款明显加强了雇主责任,也就是说雇主如果故意向自己的雇员询问或是威胁、引诱其说出有关原公司的商业秘密的,也被认为是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将承担相应责任。
问题七:我的员工为了合作机会贿赂对方,但我并不知情,我算不算构成商业贿赂?
无讼法务:这要视具体情况而定。根据新法中的规定,一般员工的贿赂行为也应当认定为是经营者的行为,无论经营者是否知情;但是如果有证据能够证明,员工的贿赂行为不是为了给公司增加优势或是为公司谋取竞争机会,则可以不认定为经营者进行了商业贿赂。
同时应当注意,在新法中规定,凡是可以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个人均属于商业贿赂行为的对象。
问题八:如果我故意散布一些假消息,诋毁我的竞争对手,是否会受到处罚呢?
无讼法务:会受到处罚。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因此故意编造、传播诋毁竞争对手的信息属于《反法》中禁止的商业诋毁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在旧法中也存在禁止商业诋毁的条款,但是一直仅是空有条款,没有相应的处罚。但在新法中明确规定诋毁他人商业信誉、商品信誉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问题九:我们是做计算机软件的,我在我的软件中植入程序,如果安装了我们程序,电脑上就不能运营我们的竞品,这样做违法吗?
无讼法务:是违反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新法中新增了禁止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的规定,禁止经营者利用技术手段影响用户选择,妨碍其他产品的正常经营和竞争,这也是《反法》为了适应网络发展的大环境,所做出的一大进步。
新法第12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
(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
(三)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问题十:我们公司长期进行有奖销售业务,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吗?
无讼法务: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将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的行为也认定为不正当的竞争行为。也就是说,今后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时,如果因为所设讲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而影响兑奖的,也可能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
同时,今后有奖销售的金额上限,从原先的5千元增加到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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