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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归属一方的约定对抗债权强制执行的条件

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归属一方的约定对抗债权强制执行的条件

作者: 岁月如歌_0b8b | 来源:发表于2022-01-20 17:26 被阅读0次

    夫妻在离婚协议中就共有房屋归一方所有的约定,对男女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方可以基于该离婚协议约定,享有要求另一方将房屋过户登记至其本人名下的请求权。但离婚协议关于房屋分割的约定,系其双方的内部约定,在所分割的房产未办理过户登记前,该房屋的物权并未发生变动。换而言之,离婚协议不发生物权变动效力。

    离婚后,夫妻一方以离婚协议中房屋归其所有的约定主张排除债权人基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与其配偶之间的金钱债权的执行,应当满足一下几个条件

    一、 申请执行人为普通金钱债权人

    二、离婚协议真实,双方不存在借离婚协议处分财产逃避债务的主观恶意

    二、  离婚协议订立于人民法院查封之前

    三、非因自身原因不能办理过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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