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我们宣称要将盼望寄托在主耶稣基督的十字架上,为何生活中仍旧指望靠着律法,去达成唯有恩典可成就之事?
世界各地的基督徒家庭,天天都在做这样的事。心怀善意的父母,大发热心,冀盼儿女行事正直,指望律法在儿女生命中达成唯有恩典可成就之事。父母以为只要订立各样法规、罚则,坚定不移地执行,儿女就会长大成材。父母不明白的是,他们将父母的角色化为警察、法官、陪审员、狱警!他们以为教养孩童就是致力于塑造、控制、规管儿女的行为。既然行为等于一切,绝招就可概括为三式:威胁(“我要你害怕,直到你不再做这事。”)、操纵(“我给你预备了好东西,但你必须听话才会给你。”)、内疚(“我要你难受、羞愧,直到你决定不再做这事。”)。
上述想法做法,否定了圣经的两大教训。其一,罪首先关乎内心,然后才关乎行为。我们犯罪,因为我们是罪人。以发怒为例,首先是怒火中烧,然后才付诸暴力,这是很重要的道理,因为无人有能力改变内心。其二,如果威胁、操纵、内疚可以为人带来长远的改变,耶稣就不用降世了。这想法不啻否定了我们珍而重之的福音,也等于要求律法做唯独恩典可做成的事。如果你在生活中否定福音,就会用人的方法去追求唯有上帝的恩典方可成就之事——换言之,失败无可避免。
感谢上帝,祂不要求我们靠己力改变。祂赐我们改变之恩,又呼召我们成为祂救赎大恩的器皿。祂担起我们的担子,无须我们做唯独祂才可做成的事。所以我们要教导儿女上帝的法规,成为上帝手中改变人的工具。祂的恩典比我们要对付的一切罪都大。
更多的信息和勉励:罗马书五章12至21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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