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世纪,promoter有坏名声,是讽刺漫画中的“company’s promoter”。他们设立皮包公司(bogus companies),然后卖给无知大众,损人利己。
不过那只是一个侧面。
主流的promoter仍是正面角色。TA可以是professional promoter,也可以是乡村杂货店老板。
TA可以承担主动的掌控性角色,就一项目设立公司,让它运转,并采取措施实现它的目的。
TA也可以不那么主动,只是安排董事,发行股份(place shares),或谈判初步协议(preliminary agreements)。
TA一般都与公司设立有关,但也可以在公司设立后参与进来,如帮助公司资本floating off。
相反,那些只是承担ministerial duties之人,像律师和会计师,即便参与公司设立,也不是promoter。就算他们成为公司董事,或代寻公司董事,也是如此。
实际上,何为promoter,是个事实判断问题,英国立法和司法从未明确定义,尽管制定法和判决中频繁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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