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伟力……行稳致远……廖俊波式的党员干部,黄大年式的科学家。
不幸的人生,各有各的悲苦,但万幸的是,你在经历疾病和丧亲之痛后,依然选择了坚强和努力,活成了我们都尊敬和崇拜的样子。——《人生实苦,但请你足够相信》,清华招生办写给甘肃定西残疾考生魏祥的回信。
心证公开(提前至庭前会议环节):主要是是指法官对案件事实和法律上的见解,向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阐明,使其知悉了解,以减少当事人的疑虑。
一、退休人员受聘工作期间受伤的工伤认定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应认定为劳务关系。一般可要求用人单位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并按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2.未办理退休手续或未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①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的人员,工作期间受伤,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
②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又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实践中有两种看法:
一是认定存在劳动关系。法律并未明确禁止其不能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若符合劳动关系的成立要件,则可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二是认定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属于劳务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即终止,故此时劳动者已不具备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这种情况下,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标准承担赔偿责任。
3.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并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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