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不少创业者在事业刚起步时,一个人就是一支队伍,于是说干就干,风风火火地杀向了工商登记管理处。但是工商登记管理处告知我们同为只有一个投资者的商业组织形式就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三种。这三者要承担的责任是有限责任还是无限责任,是否有法人资格,缴纳的税收是双重还是单层的?这些问题还真值得我们好好研究清楚,再注册登记不迟,不然以后不仅没有合理避税,还要花费过多精力应对内部治理、外部监管,甚至可能与自己的事业发展特点不相符而埋下隐患。
首先我们来了解三者的概念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三者中只有一人有限公司为公司制,名称应该带有“有限责任公司”字样,而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则不能称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异同对比表
另外,还有一些特殊规定和说明
1、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2、2018年第四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取消了对一人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限制。删去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的要求。
3、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4、对账证健全、核算准确的个体工商户,税务部门对其实行查账征收;对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个体工商户,税务部门对其实行定期定额征收;具有一定情形的个体工商户,税务部门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实行核定征收。
5、《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暂行了24年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取消了对个体工商户从业人数的限制,由《暂行条例》中“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经营情况请一、二个帮手;有技术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带三、五个学徒。”改成“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经营需要招用从业人员。”
我国的工商管理体制近年来取消了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限制,实行认缴登记制,减少经营范围限制,放宽了市场准入,有力地支持了商业主体的设立和繁荣发展。
在从事商业开创事业之前,我们不仅要了解商业运行的规律,也要了解商业组织设立登记的流程和各种商业组织形式的区别,均衡采用各种商业组织形式的利弊,这样才能帮助我们合理地规避风险,减轻税务压力,以自己的财产和能力承担相应责任,为事业的长远发展筑起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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