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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05

2018-05-05

作者: daring婧 | 来源:发表于2018-05-05 21:54 被阅读0次

    经济补偿金=N+1

    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标准为“N+1”的 3种 情形!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解除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劳动合同的。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及法律依据

    (一)计算年限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二)计算基数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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