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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里,我想每天来更新一些关于CPP
的,我们应该知道的知识,日积月累,我相信一定能够到达一个比较高的境界的.虽然我以后不一定会使用这门语言.
CPP的前向声明
两个类相互包含引用的问题
在构造自己的类时,有可能会碰到两个类之间的相互引用问题,例如:定义了类A
类B
,A
中使用了B
定义的类型,B
中也使用了A
定义的类型:
class A
{
int i;
B b;
}
class B
{
int i;
A* a;
}
请注意上面的定义内容,一般情况下是不能出现类A
,类B
相互引用都定义对象,即如下的样子:
class A
{
int i;
B b;
}
class B
{
int i;
A a;
}
在这种情况下,想想能够有a.b.a.b.a.b.a.b.a.b…………
,很有点子子孙孙无穷尽之状,那么我的机器也无法承受。最主要的还是这种关系很难存在,也很难管理。这种定义方式类同程式中的死循环。所以,一般来说,两者的定义,至少有一方是使用指针,或两者都使用指针,但是决不能两者都定义实体对象。
言归正传,那么,在定义时因为相互引用肯定会需要相互包含头文档,假如仅仅只是在各自的头文档中包含对方的头文档,是通但是编译的,如下:
//class A.h
#include "B.h"
class A
{
int i;
B b;
}
//class B.h
#include "A.h"
class B
{
int i;
A *a;
}
如上的包含方式可能会造成编译器有错误提示:A.h
文档中使用了示知类型B
。
怎么办?
一般的做法是:两个类的头文档之中,选一个包含另一个类的头文档,但另一个头文档中只能采用class *;
的申明形式,而在实现文档中(*.cpp
)中包含头文档,如下:
//class A.h
#include "B.h"
class A
{
int i;
B b;
}
//class B.h
class A;
class B
{
int i;
A *a;
}
//B.cpp
//在B.cpp中的文档包含处要有下面语句,否则不能调用成员a的任何内容
#include "A.h"
B::B()
{
……
}
为什么要前向声明?
我们先举一个栗子:
//foo.h
class foo
{......};
//util.h
class foo;
class util
{
private:
foo* m_foo;
};
-
前向声明用于降低
inclusion tree
的复杂程度,降低模块间的耦合度。 -
前提是前向声明的类
foo
只能用来定义指针或者引用,而不可以定义实体对象,因为指针占用的空间大小固定,而类实体占用的空间大小必须引入头文件才能确定。
前向声明是一种不完全类型声明,所以它并不能取代完全类型,对于编译器来说,在需要知其被声明对象大小和内容时,前向声明,己不可用。故其应用场景,只有一下两点:
- 声明引用和指针;
- 作函数(仅声明)的返回类型或是参数类型.
-
实现方式是在
util.h
头文件中声明类foo
,而不引入头文件foo.h
。关于这点,你可能会说,即使util.h
文件里不包含foo.h
,但是你util.cpp
文件中仍然要包含foo.h
。的确。那么问题来了,如果别人要使用你的util
类,就不需要知道foo
类的相关信息了。如果即使foo
发生改变,引用util.h
的那文件,也不需要重新编译了。如果你将foo
和util
封装成库,那只需要公开util.h
就可以了,foo.h
根本不需要露面,也就加强了封装性。否则,你发布的库还必须带着foo.h
一起发布。 -
对于类和结构体,都可以用以上方式进行声明,但是对于结构体,有一种情况是无法前向声明的:
typedef struct{ …… }MyStruct, *MyStruct;
对于这种形式,你是无法用MyStruct
进行前向声明的。所以尽量不要将结构体设计成这种形式,哪怕非得这样写,也给它个名字,以便前向声明:
cpp typedef struct _MyStruct{ …… }MyStruct, *MyStruct;
总结
所以这点的结论其实很简单,那就是如果可以的话,尽量多使用cpp
的前向声明,因为这个玩意可以减少依赖,如果很多文件包含了某个头文件,如果这个头文件发生改变,那么这些包含了头文件的文件都要重新编译,这是一件非常耗时的事情,这虽然是一个小的知识点,但是用处还是挺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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