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税收筹划越来越进入大众的视野,企业主们也越来越注重如何合理节税。
李主任,专业靠谱的税收筹划师,拥有多年财税经验,下面就用一个实例给大家介绍一下其中的税收筹划相关内容。
假设现在有四种方案,方案一:顾客购物满100元,商场送8折商业折扣的优惠,即买满额就送折扣;方案二:购物满100元,赠送折扣券20元,即买满额就送折扣券;方案三:购物满100元,商场另行赠送价值20元的商品,即买满额就送商品;方案四:购物满100元,商场返还现金20元,即买满额就送现金。商场采取哪种方案最节税?
方案一:典型的商业折扣,那么缴纳增值税的计税基础就是折扣后的售价,所得税什么的也可以少纳。
方案二:发放折扣券折扣券时注明:顾客使用折扣券购物后,如需要开具发票,在发票上分行写明“货物原价、折扣金额和实收银金额”。根据《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4号)的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可以认为税务局限定的折扣从税基中扣减的条件是: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且在发票上分别注明。据此,建议在折扣券的使用范围与原有提货单条件一样,但会员积分的回馈返利性质上却明确属于“折扣销售”,既符合增值税和所得税条例,也符合国税总局的内部规范性文件规定,因此可以扣减应税销售收入以减少相应的增值税额和所得税额。方案三:送商品由于该企业的积分返利规则中没有明确返利的性质是否为“销售折扣”,而是表达为“积分赠送商品”,因而有可能被国税部门解释为“无偿赠送商品”,按增值税条条例细则和所得税条例细则的规定必须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和作为企业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即该积分折扣不能扣减商品标价的增值税销项,多纳增值税,也不能在所得税前列支,造成多纳企业所得税,甚至还有可能要交代扣代缴顾客个所得税;国税部门可能根据《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472号)文件规定,“折扣和销售在同一张发票列明的,可以扣除”,“折扣另开发票的,不能扣除”。
方案四:必须不能少纳税。这种非经营性的费用,不能少纳税。
更多税收筹划方案,欢迎咨询税收筹划师李主任l3O88OO5444获取相关内容,也欢迎与李主任探讨与学习。最后么,关键还是要看利润哇,货卖不出去,少交点税没意义。还是方案二最好了,促进销售,折扣也能抵税。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