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曾有一个内资企业想拿一块土地,用来建设一个商业项目。但当时政府给内资企业的土地初始价格很高,而同一块地如果是外商来做项目的话,就会很便宜。
为了享受政府给外商的优惠政策,这家内资企业的老板,就去境外找合作的公司。经过朋友介绍,有一家公司比较合适,资金不多,成立时间还不短,投资者看上去也没什么野心。经过谈判双方就签订了合作合同,双方共同出资在内地设立有限公司,这个在内地的外商投资公司出资比例,中方出资20%,外方出资80%。
外方对这个项目的前景也不是很了解,只是被内地的公司劝说,觉得有利可图,便同意合作,外方并没有很多资金。这样呢,双方又约定,虽然约定的出资是中方出资20%、外方出资80%,但是实际上,中方出资80%,外方出资20%,分红请按照实际出资计算。
这样这个公司就有了,公司注册登记是中外20:80,被称为“正二八”,实际上的出资是中外80:20,被称为“倒二八”。
正是这种名不副实的约定,给后来的纠纷买下了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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