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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非遗的退出机制:非遗你好,或者再见

浅谈非遗的退出机制:非遗你好,或者再见

作者: 拾遗小栈 | 来源:发表于2017-10-17 13:31 被阅读0次

    今年影院国庆档,被称为“史上最拥挤档期”——12部明星阵容电影扎堆上映,吸睛无数,热门影片预售票房高达四五千万。

    而与此同时,“退出”一词却也成为了焦点。

    “现象级低分视频”《纯洁心灵·逐梦演艺圈》的退出在众网友意料之内,王晶导演的《降魔传》为自己的另一部情怀力作《追龙》让路,自在情理之中。

    女性片《闺蜜2:无二不作》早在9月中旬就宣布主动躲避国庆大战,也是可以理解的。

    但是9月下旬冯小刚导演的《芳华》和邓超领衔的话题之作《心理罪之城市之光》“因故”紧急撤档,就让人感觉诧异了。

    不过要细究起来,无非两点:少数因为政策,多数为了票房。

    电影方“退出”预定档期这种行为的性质,是属于考虑到市场消化能力与自身业绩的“理性决策”,还是属于扰乱院线只需扰乱市场秩序、轻视预购观众的“任性行为”,暂且不讨论——咱们单独来聊聊这个“退出”机制。

    当然,是关于“非遗”的。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是于2011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国家 + 省 + 市 + 县”4级保护体系里,各层级的非遗保护条例中,对于传承人义务规定的沿用,和对非遗项目保护单位的义务约束的扩充,其法理基础,都是来源于上面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三十一条之条款。

    除传承人之外,对于非遗项目保护单位的规定,也有同等性质的规定。

    前些年,因文化体制改革、履责不力等原因,非遗保护单位调整变更和被撤销资格的事件时有发生。

    比如,国家级非遗项目“晋剧”的保护单位由山西太原市实验晋剧院变更为“太原市晋剧艺术研究院”;天津河西区挂甲寺街道办事处、内蒙古自治区群众艺术馆等多家部门,都曾经或已经被文化部撤销非遗项目保护单位的资格。

    针对保护单位的“退出”机制,是为了避免有关单位“重申报、轻保护”的功利性行为。这叫做“有退出,才有保护”。

    而针对个人的“退出”机制呢,虽然早早写入法律、条例中了,实际执行却并不严格,以至于在很多人的观念中,“非遗继承人”是项终身制的荣誉。

    今年,江苏省开展对非遗继承人的评估工作,开启候选人增补、二次竞争上岗等机制,效果轰动,被《人民日报》以《打破“铁饭碗”,绝活更鲜活》为题刊载报道。

    “退出”机制,是为了激发继承人的责任感、创造性,有退有进,增强“造血”功能。这叫做“有退出,才有活力”。

    除此之外呢,在上文提到的江苏,还有湖南、四川等多地,在其非遗保护条例中,针对非遗项目本身,也设定了“退出”机制。

    以古都江苏南京为例,今年3月份生效的《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对代表性项目的存续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对于因客观环境改变、无人传承、经抢救性保护仍不能活态存续的,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退出代表性项目名录,列入记忆性保护名录”。

    “因客观环境改变”“不能存活”的非遗项目,允许退出名录。

    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这个机制,使非遗项目的保护,在“重要、必要、急迫”的情绪中,得到了理性而客观的正视。遵循了自然规律,顺应了历史发展潮流,避免了让政府力量做无用功的尴尬局面。这叫做“有退出,才有发展”。

    非遗,是美好的、是震撼的、是享受的,同时,也是客观存在的。其生死存亡起落兴衰,都有自己的客观规律。

    非遗保护条例中的退出机制,在我们对非遗说出“你好”之后,也能够从容地说出“再见”,让它有尊严的离开,留给我们一个值得怀念的背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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