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张在一家4S店看中了一款车辆,在店里向销售人员询问了车辆的诸多细节,但是在现场并未签订书面购车合同。
从4S店离开后,小张与销售人员通过微信详细沟通了有关车辆的价格、颜色、型号等问题,最终敲定了轿车各项销售细节。销售人员通过微信向小张发送了车辆订购确认书,双方确认上述车辆的包牌价为127000元,小张也回复同意,并微信转账,支付了两万元定金。之后,小张反悔拒绝提车,并要求4S店返还定金,4S店拒绝退还已收取的定金,双方为此诉至法院。
小张认为,自己作为消费者,虽然现场看了车,但未与4S店签订书面购车合同,自己只是在微信上向销售人员进行咨询,不能认为是签订了合同,4S店应退还两万元定金。
4S店则表示,双方通过微信交流,已经构成买卖合同,要求小张支付剩余车款,继续履行合同,或者承担违约责任。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交易内容通过微信聊天确定后,双方没有签订任何书面合同,此种情况下达成的交易受法律保护吗?通过微信聊天的方式是否算订立了买卖合同呢?
@叨叨说法
合同包括书面、口头以及其他形式,网上聊天记录也是民法典规定的有效合同形式。通常一个内容明确的对话,如交易的东西是什么,价格是多少,交易的方式等已经通过微信聊天(含发送的文件)达成了一致,即使双方后来没有用书面合同文件再次确认,在法律上仍然可以根据聊天内容认定双方订立了合同。只要这个合同内容没有违法,那么这个合同对双方都是有约束力的,双方也因此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
本案中,通过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确认,4S店与小张针对车辆的价格、颜色、型号等细节已达成一致,并发送了车辆订购确认书,小张也通过微信回复同意,买卖合同已经成立,小张的付款行为可以认定为是在履行合同义务。因此,在小张明确表示不要车的情况下,双方的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小张拒绝提车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4S店对于已经收取的两万元定金有权不予返还。另外需要注意到是,小张向4S店支付的两万元属于“定金”,一旦合同成立,除非对方违约,否则支付方无权要求退还。与之相对应的“订金”则不同,如果支付方想解除合同,那么可以要求退还订金。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即使通过微信订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但是若要在有纠纷时起诉维权之间还是有一定困难的,尤其是通过电子网络签订的合同。因此需要注意下面几个问题:
1、由于聊天软件有可能会存在一方假冒第三人名义的原因,因此,务必要确定微信使用人是对方本人。交易对方是个人或企业,都应当要求对方亮明身份,比如提供身份证信息,或要明确提供企业名称,取得企业授权业务员姓名等。如果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发现存在信息不一致,或者交易条件不明确,应当及时提出异议,明确具体条件内容,以免因此产生争议。
2、如果合同内容还没完全谈妥,对方已经开始履行的,要及时提出异议,否则有可能认定为《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的规定,“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3、交易完成前,注意一定要保留真实、连贯、完整的微信聊天记录,如果一旦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纠纷,微信聊天记录就成为了双方的重要证据。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尤其是后疫情时代,越来越多的人采用电子邮件或者微信、QQ等聊天软件方式订立合同。通过微信聊天等方式订立的合同,也是民法典认可和保护的合法合同,当事人应当依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否则就需要承担违约等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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